岳阳永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RTYFPXC
地址:湖南省岳阳县柏祥镇十步桥村细赵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0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永兴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东侧新增一条HZS120型混凝土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资料报送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东侧新增一条HZS120型混凝土生产线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2日;提供单位: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你公司;《项目环评等级情况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总投资额、环评等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定,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5%=35%×330000元×5%=5775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