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球:
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97907*****2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青隐村钟*村民组7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伟球正在操作使用的叉车(编号为X-JFY00058)尾气排放进行执法检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检测,编号为X-JFY00058的叉车尾气排放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2.53m-l、2.44m-l、2.23m-l,平均值为2.40m-l,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制中Ⅲ类限值0.80m-l,的要求,烟度排放检验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3日;提供单位:你本人;证明内容:你本人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操作使用的叉车(编号为X-JFY00058)尾气烟度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检测报告(编号(NO):WLBA2026040901)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叉车租赁合同1份;提供单位:你本人;提取时间:2026年4月23日;证明内容:你操作使用的叉车(编号为X-JFY00058)尾气烟度排放数据情况、租赁情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