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2026〕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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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新开镇刘应元养殖场:

  经营者:*应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RT33N2D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龙湾村龙湾片*屋刘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新开镇刘应元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栏舍外围西侧沟渠粪污管道破裂,导致部分粪污溢流至未硬化的雨水沟渠流入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粪污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

  你养殖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