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不罚〔2026〕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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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富旺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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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岳阳县杨林街镇杨林*村付朝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富旺养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在粪污外运综合利用时,未规范操作,导致少量养殖粪污外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少量养殖粪污外溢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