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柏祥兴华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13K71A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付*村秦家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柏祥兴华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猪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收集池内回抽水泵因电源故障导致停运,故障发生后你公司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致使收集池内少量废水外溢流入周边菜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工作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废水外溢流入周边菜地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污专〔2026〕第006号);作出时间:2026年4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公司外溢废水水质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