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不罚〔2026〕4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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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金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RTFJM91

  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明村余*片3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金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原材料砂土及成品石英砂露天堆放,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手续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1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9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部分原材料砂土及成品石英砂露天堆放,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