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除中央、省属以外的驻县企业和县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县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和除中央、省属以外的驻县企业及县属企业的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国家、省、市财政下拨我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