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来源:县安监局   2013-10-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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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发〔2009〕8号

中共岳阳县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强力推进科学跨越、富民强县的必然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夯实基础、落实责任。为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经县委、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1.全县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主体责任。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同时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生态工业园主任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新墙农业工业化园主管领导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县级园区以外的县直规模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工业局负责,县工业局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负领导责任。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任务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每-听取一次以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调整、充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副县长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设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工作。

7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其相应的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8.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乡镇机关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加挂到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明确1~2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所需人员编制从乡镇机关内部调剂。

9.组建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居)委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相应明确安全生产协管员、信息员。

10.工矿商贸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1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兼职安全员。

11健全安委会议事制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召开一次会议;其他部门半-召开一次会议;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向县安委会报告会议情况。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指导,认真完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重大事项、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13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与隐患举报制,设立奖励基金,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安全隐患的举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本着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按照危害因素和整治难度的大小分级整治。一般隐患由乡镇和相关部门牵头整治,重大隐患由县人民政府交办整治。对一时不能整治的,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治;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对整改无望的坚决关闭。

14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度财政预算。企业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消除隐患。

15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6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要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化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隐患排查和整治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会议及学习台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帐、专项整治工作台帐、事故及处理台帐、文件管理台帐、综合工作台帐等十类基础工作台帐。

四、强化安全保障   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1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工伤保险条例》,认真执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提倡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县人民政府每-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8.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用于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

19尽快建好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五、依法行政 优化执法环境

20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对无证经营的依法停止生产并予以处罚。

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从严控制,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加大对非煤矿山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以探代采、越界采矿行为,规范开采秩序。

21涉安建设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或验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23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坚持事故调查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应该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的人员,由组织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主管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干扰安监执法。

六、强化安全教育与培训

25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每-对安监执法人员开展1~2次集中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减少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行为。

26宣传部门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中小学校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自我保护能力。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普及安全常识,披露典型案例。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七、严格考核与奖惩

27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终严格按照《岳阳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

28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主管领导,予以优先提拔使用;对从事乡镇安监工作连续五-、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监办主任经考核优先解决副科待遇,并优先提拔使用;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和安监员人事变动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29对-度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30辖区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县委引咎辞职;辖区内存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从业单位且发现不力、处置不力的,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中共岳阳县委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09-10-27

(此件发至乡镇、县直单位,可公开发布)

主题词:安全生产工作  决定

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                 2009-10-27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