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安监局   20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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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2014﹞21号 HNPR-2014-34004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

近-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非法经营得到有效遏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仓储等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零售经营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少数地方擅自设定许可数量,擅自增加准入条件,一些批发企业违法垄断并高价批发、经营假冒伪劣甚至是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产品,有的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等,对此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强烈。为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促进建设烟花爆竹商品流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回应社会关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正确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监管机关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主要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方式审查或监督检查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精神,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行为去解决,要坚决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安全监管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内履行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凡是超出本部门法定职责权限所作出的妨碍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自由竞争,妨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应该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予以纠正。

二、严格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行政许可

一是严格清理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安全监管机关要始终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有关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从2014-6-1起,统一停止执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9〕139号),同时停止执行《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中作出的“一百万人口以上县市区不超过3家批发公司,一百万人口以下县市区不超过2家”等妨碍市场竞争的有关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对实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无法律依据所作出的对本地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数量和进销货渠道限制,对批发、零售单位合并或分立的行政干预措施以及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垄断价格等错误规定,要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

二是严格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及时予以答复,并列出补正材料清单。提交的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下达受理许可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有关行政救济权利。

三是严格审查证明安全条件的申请材料。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对照应当提交材料目录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特别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条件及其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和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如有必要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安排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一同进行,并对现场需要核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负责。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的,坚决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涉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安全监管机关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过程中,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以及《湖南省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实施办法》(湘安监〔2014〕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好计划行政检查,对下级安监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情况实施暗访抽查。发现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移交,并做好登记备查。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检查。实施联合检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查处;发现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或者擅自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未采用特种车辆擅自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行为交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烟花爆竹产品地方封锁、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花爆竹产品行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原产地、“三无”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以及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的交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要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各级安监部门严格根据法定职责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申请,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一律不予许可;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其他申报资料或工作程序;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安全生产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省局“五项规定”,不得在安全监管领域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投资入股,不得接受监管对象的钱财礼物,也不得报销消费发票。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依法引导扶持烟花爆竹经营产业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管同时,还应主动配合商务、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业的发展。要根据《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投资行政许可申请要严格执行“非禁即入”的政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经营自主权;二是促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公平竞争,鼓励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保障安全条件,提高服务品质,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零售商可以自由选择从任何一家依法取得许可证照的具有配送能力的批发企业进货。各级安监机关不得要求零售商在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批发企业进货,更不得将零售商每-或每-的进货额度等作为零售许可条件。三是培育组建现代烟花爆竹物流配送专业公司。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产季销”的特殊性,决定着过去在封割市场条件下具有专业能力物流配送发展的局限性。随着烟花爆竹批发市场放开,为具有安全条件的专业物流配送业独立发展提供空间,安全监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鼓励相机发展。四是探索创建大型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品牌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大型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连锁经营的品牌企业集团。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我省烟花爆竹经营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