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安监〔2016〕35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案件移送制度》等四项制度的
通 知
各内设机构,各二级机构:
《案件移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5-31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由局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办案股室负责人、法规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违法的材料。
第五条 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面交接并妥善保管移送收据,并请受移送机关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和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
第六条 县安监局对受移送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起3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七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县安监局办案机构应及时将受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结果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起施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股、室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法规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申请协助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的强制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法规股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规股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案卷、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规合法性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按本制度向局法规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为受理。局法规股自受理之起10个工作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法制合法性审查是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法规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经分管法规工作局领导批准,合法性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行政执法机构接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规股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起施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局对当事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由局长或授权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可视情况指派本局1至2名具有听证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1.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3. 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4. 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5.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告知书》。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依法受理。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七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3.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4. 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5.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6.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本局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本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局《行政处罚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起施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yx.gov.cn)进行公示;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并对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生效之起20内依法主动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局法规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本制度第三项不宜上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分管该线工作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第七条 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制度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上网公布补正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起20个工作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由局长审查决定。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协调网站,在县安监局栏目中开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专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