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016-11-)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9.《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
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
1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
1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2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2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条
2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
3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条
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
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3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
3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3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3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4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4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4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4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
4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
4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4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
4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
5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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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修订或
生效时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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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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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05.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0.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4.12.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6.7.2
|
|
行政
法规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4.10.30
|
7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04.21
|
|
8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05.12
|
|
9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01.21
|
|
10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06.01
|
|
1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12.07
|
|
12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14.07.29
|
|
13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4.07.29
|
|
地方性
法规
|
14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01.01
|
1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3.05.27
|
|
16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4.11.26
|
|
部
门
规章
|
17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煤安监察局
|
2004.11.03
|
18
|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4.12.01
|
|
19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监 察 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11.22
|
|
2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04.15
|
|
21
|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6.11.01
|
|
22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7.11.01
|
|
23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8.02.01
|
|
24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07.01
|
|
25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09.11.01
|
|
26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0.10.01
|
|
27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3.16
|
|
28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4.27
|
|
29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4.27
|
|
30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6.01
|
|
31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8.01
|
|
3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8.01
|
|
33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2.09.21
|
|
34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07.10
|
|
35
|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07.17
|
|
36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08.29
|
|
37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3.10.16
|
|
38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01.03
|
|
39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06.20
|
|
40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08.15
|
|
41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09.29
|
|
42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4.12.10
|
|
43
|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2.02
|
|
44
|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2.15
|
|
45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2.28
|
|
46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3.23
|
|
47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4.02
|
|
48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4.02
|
|
49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4.02
|
|
50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4.02
|
|
51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4.27
|
|
52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6
|
|
53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6
|
|
54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6
|
|
55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6
|
|
56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6
|
|
57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6
|
|
58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5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6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6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6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6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64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7
|
|
65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6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6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68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69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7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71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5.29
|
|
72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8.04
|
|
73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5.09.18
|
|
7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2016.07.01
|
|
政府
规章
|
75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1.09.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2. 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
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5.权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7.权限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8.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5)《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
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586项)
A.安全许可类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拆除或者没收采矿设备、设施、责令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9)《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或者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6.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
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许可及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10.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2.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罚款、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16.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经营所得、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出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19.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21.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等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八十四条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6.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2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2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3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32.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或者销毁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3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34.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36.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37.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38.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3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40.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4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4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4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44.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45.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46.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4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8.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5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5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5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
5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烟花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5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58.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5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撤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6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B、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6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6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6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6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5.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66.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施工或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67.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6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6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70.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71.从事有瓦斯突出的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72.从事有冲击地压的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73.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74.在水体下面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75.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十九条
76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7.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7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9.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80.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8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8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8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8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6.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87.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8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9.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0.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92.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94.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95.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97.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98.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99.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100.地勘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01.建设项目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102.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10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10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0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0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107.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108.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109.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110.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11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C、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
11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113.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1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11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1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117.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18.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警告、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119.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120.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12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122.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23.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12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125.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
12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12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2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29.未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
130.矿山安全监督人员不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不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的
131.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不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五十三条
13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13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134.地勘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35.地勘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36.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条
137.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度计划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个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13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对个人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13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
140.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和执行尾矿库-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14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治理,或者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42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未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区域设置截水沟。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五条
143.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D、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14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4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14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4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4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149.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150.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15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5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5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54.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55.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56.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57.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5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59.生产经营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160.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6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撤销其相关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6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164.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65.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166.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E、设施、设备、标识类违法
167.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68.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9.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7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71.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7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7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7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76.非煤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177.非煤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条
17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17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8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8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8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8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8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86.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8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88.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89.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9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91.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设置警示线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92.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193.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八条
194.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或废石场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建立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195.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96.未将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者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197.冶金企业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19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9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200.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01.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F、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0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0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0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06.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0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0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0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210.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11.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212.矿山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213.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214.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215.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216.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217.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218.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219.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220.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221.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222.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223.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224.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井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225.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井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226.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未干打眼的
227.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22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22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230.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没有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的
231.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232.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的
233.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3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3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36.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237.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38.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39.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40.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41.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42.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43.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4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245.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24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247.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48.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49.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25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251.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252.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25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25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25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25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25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25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25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60.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且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十二条
261.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或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经论证不符合浅孔爆破要求而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262.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方式开采的
263.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264.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265.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开采高度、层数、坡角、平台宽度不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
266.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未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且在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
267.小型露天采石场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或在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268.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269.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没有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270.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没有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271.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在同一坡面同时上下双层或者多层作业的
272.小型露天采石场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273.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2倍的
274.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现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超载运输或者在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发现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等违规违章行为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75.小型露天采石场每--末没有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八条
276.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确定为危库,未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277.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险库的,未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278.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病库的,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的
279.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和进行抢险的
280.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8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间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28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8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284.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二十四条
285.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86.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287.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28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8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9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9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G、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29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29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94.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95.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96.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97.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9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99.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00.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30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02.用人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30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304.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05.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30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30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30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309.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31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31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312.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313.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1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未设置报警装置,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15.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或者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31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1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318.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319.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320.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21.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2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23.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次数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24.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325.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326.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327.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32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329.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330.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331.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生产装置的
332.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小、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
333.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334.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的
335.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336.安排未成-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337.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33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339.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340.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341.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342.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34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344.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345.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346.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347.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348.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349.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350.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351.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352.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待遇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353.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354.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55.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35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357.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35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35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6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6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36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36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36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36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36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367.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68.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36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7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37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372.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7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37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37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376.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37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378.用人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379.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38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381.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382.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83.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384.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385.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86.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387.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8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89.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390.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39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392.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393.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39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395.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396.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397.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398.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39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40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40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402.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403.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40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405.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06.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07.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08.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40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H、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41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4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4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413.发包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14.发包单位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15.发包单位未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条
416.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17.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418.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19.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420.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421.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422.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423.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42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425.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I、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42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42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428.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2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43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43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43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433.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的
434.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435.冶金企业没有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36.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43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43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J、生产安全事故类违法
43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4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对个人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九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44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44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44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44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44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4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4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4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50.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5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52.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53.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54.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55.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5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57.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458.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459.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46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46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462.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463.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464.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
465.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466.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
467.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468.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等情形之一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6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470.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7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472.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依法提请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依法暂扣或吊销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47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474.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
475.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K、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47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吊销资质,对个人罚款、撤销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五十一条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77.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478.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479.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48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48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8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483.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484.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485.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86.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87.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488.安全评价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489.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490.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91.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492.安全评价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493.安全评价机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半-,对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依据: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94.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495.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496.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情形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撤销其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97.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498.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99.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罚款、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00.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检测检验工作、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01.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502.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503.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504.检测检验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505.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506.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507.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508.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509.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510.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暂停三至六个-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1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12.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撤销其注册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513.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14.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515.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516.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17.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18.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519.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20.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吊销其执业证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521.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522.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523.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52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撤销其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526.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527.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528.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529.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53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53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53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5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53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53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53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撤销资质,对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538.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539.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540.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L、妨害安全监管类
5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542.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5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544.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545.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546.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54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经责令改正后依然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54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549.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50.矿山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收到《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55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整改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55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对个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553.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54.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555.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56.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拒不改正的
557.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55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55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560.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十八条
56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56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56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M、其他违法
56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56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566.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56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56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569.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70.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7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57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57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57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75.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76.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577.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578.尾矿库未三-一次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或者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579.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没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
580.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58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或者闭库设计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582.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四十四条第二款
583.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584.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逾期未改正的
585.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86.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必要时
处罚种类:对单位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强制措施(共7项)
1.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3.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4.对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拆除或者没收其采矿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6.查封、取缔未依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
(2)《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7.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
(五)审查审批(共39项)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5.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8.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9.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审查审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1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11.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的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1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
13.申请办理、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14.申请办理、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安全审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第三十条
16.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
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7.申请办理、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18.申请办理、变更、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19.申请办理、变更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审核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换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建设项目重新安全评价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九条
21.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2.申请办理、换证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条十四条
23.申请办理、变更、延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4.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25.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申请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审查及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6.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7.申请办理、变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审查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28.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9.申请办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认定评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
30.申请办理、延期、补发、变更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和增加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批、审核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1.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3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或者更新审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3.申请办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核、技术评审和认可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审查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5.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后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3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及工作方式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3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审核和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8.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审查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9.安全生产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的审查审批以及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复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六)监督检查(共43项)
1.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7.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9.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10.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11.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2.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13.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14.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15.责令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17.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检查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检查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0.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一条
32.按照-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
3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3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36.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二条
37.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38.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9.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4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制度、-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153项)
1.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已经依法批准,但发现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执法种类:撤销原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尚不够成刑事责任的
执法种类:对个人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
4.对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
执法种类:撤销原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执法种类: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8.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9.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10.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11.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时超越法定职权的
13.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定程序的
1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1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16.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7.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18.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19.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20.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2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执法种类: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2.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23.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24.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
25.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经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
26.检测检验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执法种类: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7.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
28.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29.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0.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执法种类:撤销其相应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31.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执法种类:依法撤销其资质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3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3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3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3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3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3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3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执法种类:撤销相应资质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40.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执法种类: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41.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生产、经营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2.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生产、经营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
执法种类:撤销批准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4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十二第(二)、(三)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项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44.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一)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离岗培训;(三)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调离执法岗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45.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46.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47.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以及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
(2)《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4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部门备案
49.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51.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53.发生轻伤、一次重伤二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重伤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九条
5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5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56.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57.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58.生产、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或经营之起30个工作内, 将生产或经营的品种,数目,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起30个工作内,将经营的品种,数目,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9.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起30个工作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60.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起3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61.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62.地质勘探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法律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63.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变更的备案
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6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65.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十五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66.颁发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证书,自颁发资质证书之起30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67.出台省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68.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69.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70.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71.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72.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73.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74.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7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机构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应当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76.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77.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78.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应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九条、二十三条
7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8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起10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1.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起10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82.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起10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83.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起10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84.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六条
85.下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起15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一条
86.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
87.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内依法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88.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9.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9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91.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9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六条
93.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94.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95.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条
9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研究和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四)提出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9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99.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0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01.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10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105.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106.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0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08.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109.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10.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111.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112.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13.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14.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5.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116.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117.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118.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119.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法提请关闭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120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21.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122.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12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24.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25.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26.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127.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128.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12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3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3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3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3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34.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责令整改却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13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3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37.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38.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139.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40.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41.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42.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
143.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
14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
145.行政执法人员在-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
146.一-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评优评先资格
147.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148.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49.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150.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151.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52.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53.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资格等级证书承担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的,或者向无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交付设计、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11-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