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安监〔2017〕22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
通 知
各乡镇安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2014〕21号,HNPP—2014—34004)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由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报县安监局审批。
(一)县城和乡镇集镇布点。建议严格控制县城、集镇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县城集镇周边布点数量根据集镇大小、人口密度等因素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1-4户,具体布点位置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集镇建设规划和集镇布局确定。
(二)行政村(不含居委会)布点。建议每个行政村(合并后)在中心区域布置1-2个点。
二、许可条件
(一)符合县安监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后六个-内),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经营,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四)零售场所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至少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零售网点内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消防防爆安全要求。
(六)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建议单栋平房。
三、许可程序
(一)申请。符合布点规划的零售经营者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3. 经营门店和经营者照片(一寸)各二张。
(二)审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收到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如符合条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安监局审批;如不符合条件,向申请者说明理由退回相关资料。
(三)审核、决定。县安监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的资料后,自受理之起20个工作内对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颁发或不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
(四)延期与变更。
1. 延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向县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
2. 变更。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四、规范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取得许可后,必须规范经营,不得降低安全条件。
(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及常安全检查等,并悬挂在店堂的醒目位置。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保留相关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逐页登记。
(三)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产品储存。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零售经营店内,堆放整齐、稳定,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专营店内不得存放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五、安全监管
县安监局要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一律不予许可;要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要按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委托执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属地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烟花爆竹领域打非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清缴行动方案的通知》(岳县安委〔2017〕7 号)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附件:
1. 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数量确定书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3-6
抄送:市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3-6印发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数量确认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乡(镇)实际,现对布点数量进行确认:行政村 个,布点 个;集镇 个,布点 个;共 个(到村、集镇布点明细附后)。此布点数量一经双方确认,坚持只减不增,单方无权更改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 -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审 批 表
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受理机关
受理期
受 理 人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受理机关”、“受理期”、“受理人”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期一致。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负责人”是指提出零售点申请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6.申请书表格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现场审查意见应明确所审查单位的周边安全距离内是否有加油站、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是否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最近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距离;限量存放量和许可经营范围等内容。
许可证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 负 责 人 | ||||||
经 营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经 济 类 型 | 注册资本 | ||||||
联 系 电话 | 传 真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期 | ||||||
登 记 机 关 | |||||||
固定资产总值 | 销 售 额 | ||||||
从 业 人 员 | 营业场所面 积 | ||||||
申 请经 营 范 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C[ ]D[ ]级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C[ ]D[ ]级 | |||||
周 边 环 境 | 周围100米内的重要场所、建构筑物说明:周围 米内无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存储设施。最近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距离: 米 | ||||||
申 请 意 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 | ||||||
审 查 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 字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或预核准文件 | |||
2 | 安全管理制度 | |||
3 | 经营场所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
4 | 经营场所外部安全距离及安全疏散条件 | |||
5 | 经营场所的消防器材、电气安全设施 | |||
6 | 是否符合布点规划 | |||
7 | 是否专店经营 | |||
乡镇现场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安监站长意见: 核查时间: - -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时间: - - |
烟花爆竹股承办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
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签字): - - |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 位 名 称 | |||
主要负责人 | ||||
经营场所地址 | ||||
经 济 类 型 | ||||
许可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C[ ]D[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C[ ]D[ ] | ||
限制存放量 | ||||
证 书 编 号 | ( )YHLS[ ] 号 | |||
证书有效期 | - - 至 - - | |||
发 证 机 关 | ||||
发 证 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