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安监〔2017〕65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岳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麻塘办事处安监站,各园区安监股,各内设机构、二级机构:
《岳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7-31
岳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根据岳阳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岳市安[2017]12号),结合我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形势,制订本方案。
一、 {C}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总局、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着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1.组织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资金投入等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外包队伍管理否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情况,是否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现场生产条件方面。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台阶开采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页岩矿山是否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边坡、防排洪措施、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警示标志设置是否合理到位。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二)非煤矿山证照到期停采企业
1.是否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
2.是否盗采矿产资源或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阶段(8-20前)
1.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组织技术人员和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危险程度确定和划分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2.相关安监站要全面检查和了解属地非煤矿山企业整体情况。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上报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8-21~10-30)
1.对检查中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实行“一单四制”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
(三) 全面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1-1~12-20)
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漏洞,改进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在大检查中突出重点部位、突出重点单位,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和有效打击。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齐抓共管,确保实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宣讲打击处理的典型案例,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加强与属地乡镇政府、公安、国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 得实效。
(三)督促整改,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相关乡镇安监站、企业要及时建立档案,明确督办人、治理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进行跟踪管理。
附件1: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风险台账
附件2: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安全检查表
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附件4: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
附件5: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附件6: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附件7:省、市州、县市区安委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表1
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风险台账
填报单位: 期: - -
序号 | 隐患和风险情况 | 企业名称 | 隐患和风险类别 | 监管责任单位 |
备注:隐患和风险类别填较大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风险和重特大事故风险。
附表2
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 | 检查结果 | |
1 | 证照检查 | 检查证照及有效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九、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没有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条。 |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3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查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查阅培训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起6个-内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 |
4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十三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
5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五、三十六条。 | 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
6 | 安全培训档案 | 抽查档案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 |
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 查阅资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订)第七、十、十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2.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3.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5.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6.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
8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查阅相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 |
9 | 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8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十七条。 |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4.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
10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 查阅有关资料。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3..外包单位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 | |
11 | 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 查看图纸。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 无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 |
12 | 按设计开采情况 | 查看现场及设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 | 1.没有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开采; 2.没有分台阶开采;3.没有超前剥离; 4.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 |
13 | 汽车运输及机械作业情况 | 查看现场。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3.7条。 | 1.汽车运输时,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或小于50m; 2.机车运输时,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 |
14 | 排洪、截洪设施 | 查看现场及设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9.1.2,5.9.1.3条 | 1.未采取有效防洪措施;2. 未设置截水沟。 | |
15 | 小型露天采石场外部安全距离 | 查看现场。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修订)第12条。 | 1.相邻采石场距离小于300米;2.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16 | 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 | 查看现场及设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修订)第13、16条。 | 1.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2.未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同意和专家论证,擅自采用浅孔爆破开采;3. 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 |
17 | 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参数 | 查看现场及设计。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修订)第15条。 | 1.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按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2.分层开采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和设计不符;3.分层数超过6个;4.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5.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超过20米,或分层数超过3个,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60米;6.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 | |
18 | 小型露天采石场二次破碎方式 | 查看现场及设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修订)第17条。 | 对爆破后的大块矿岩采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
19 | 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作业 | 查看现场及设备。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2011-修订)第17条。 | 1.未按要求械铲装作业;2.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 |
检查存在问题: | 检查人员签字: |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附件3: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序号 | 隐患 编号 | 隐患名称 | 所在 位置 | 任务来源 | 隐患简况 | 隐患排查 发现时间 |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协调督办 单位 | 计划完 成时间 | 核销 情况 |
1 | **(权属单位 名称)+隐患简 描 * | *市(州)** 县(市、区) ** 乡镇(街 道) | (本单位检查发 现、上级交办、 群众举报、媒体 曝光、其他部门 移送、下级或企 事 业 单 位 报 告 等) | |||||||
2 | ||||||||||
3 | ||||||||||
4 | ||||||||||
… |
单位: 填表期:
注:为便于隐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在清单中特设隐患编号,用于区别隐患排查发现-份、所在地区和数量。隐患编号按照“*☆#” 格式进行编排,其中:“*”为隐患为排查发现-份;“#”为同地区本行业领域同类隐患的流水编号;“☆”为地区代码:长沙市—A, 株洲市—B,湘潭市—C,衡阳市—D,邵阳市—E,岳阳市—F,张家界市—G,益阳市—H,常德市—J,娄底市—K,郴州市—L, 永州市—M,怀化市—N,湘西自治州—U。如长沙市 2017 -的 1 号重大隐患编号为 2017 A01。
附件4: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经研究认定, ××××× (隐患名称) 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湖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的有 关规定,现决定将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下达给你单位,请加 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迅速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 案,明确治理机构、人员、措施、时限和预案,切实加大安全投 入,加强整治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在 - - 前将隐患整改到位,并于每--底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如治理任务已完成,请及时报我单位组织验收和销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要向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5: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交办单位: 隐患编号:
隐患名称 | 计划完成 时间 | ||
整改责任单位 | 责任人及 联系电话 | ||
主要整治内容 | |||
前期工作情况 | (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的情况;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 | ||
治理进展情况 | |||
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抽查情况 | |||
销号情况 |
注:本表用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
附件6: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销号 任务 | 隐患名称 | 整改时限 | ||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主要负责人 | |||
主要治理内容 | ||||
隐患治理 完成情况 | ||||
隐患治理责任 单位自行验收 情况 | ||||
申报 意见 |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 - | |||
交办单 位审批 意见 | 签字(盖章) - - |
注:本表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向交办单位申报。
附件7:
省、市州、县市区安委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单位: 填表期:
序号 | 隐患 编号 | 隐患上报 单位 | 隐患名称 | 隐患简况 |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 交办单位 | 计划完 成时间 | 销号 情况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注:隐患编号用于区别隐患所在地区、排查发现-份和隐患类型,以“*☆★ #”格式进行编排,其中:“*” 为排查发现-份。“☆”为 地区代码:长沙市—A,株洲市—B,湘潭市—C,衡阳市—D,邵阳市—E,岳阳市—F,张家界市—G,益阳市—H,常德市—J, 娄底市—K,郴州市—L,永州市—M,怀化市—N,湘西自治州— U。“★”为隐患所属行业领域代码:DJ—道路交通安全隐患,SJ —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TJ —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含涉铁安全环境),JZ—建筑安全隐患,XF—消防隐患,TS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DL—电力安全隐患,MB—民爆物品安全隐患,MK—煤矿安全隐患,FM—非煤矿山安全隐患,WH—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YH— 烟花爆竹安全隐患,GM—工贸行业中除消防、特种设备、民爆物品以外的其他安全隐患,SL—水利安全隐患,WK—尾矿库安全隐 患。未标注的用简要汉字表述。“#”为同地区同行业领域隐患的流水编号。如:长沙市2017-1号道路交通重大隐患编号为2017 A01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