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安监〔2018〕12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安监站: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行动的通知》(岳市安〔2018〕1号),根据我县烟花爆竹行业监管实际,现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按要求及时上报。
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行动的通知》(岳市安﹝2018﹞1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湘安监函﹝2018﹞11号)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转发国家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岳市安监﹝2018﹞2号),巩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和打非清剿专项行动成果,切实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4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百日行动的开展,查处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营造全行业遵规守法经营的浓厚氛围,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查处下列非法违法行为
1、申请退出和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
2、未经许可、许可证过期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3、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5、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6、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的;
7、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8、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9、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证照的;
10、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11、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
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坚决依法关闭。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对退出生产企业原生产场所的盯防,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打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非法生产常态巡查、群众举报、打击处理联合机制,持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
三、工作安排
(一)日常监管执法。各乡镇、办事处安监站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部署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二)开展联合执法。以烟花爆竹经营为主,在除夕、元宵和清明节期间,乡镇安监站要联合各相关站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处理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震慑。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特点,根据总体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户和退出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监督检查频次,对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县安委办将派督导组赴各乡镇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二)要持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安监站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涉及证照处罚的依法交由县安监局立案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送处理。
(三)在百日行动期间,各乡镇(办事处)安监站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于4月30日前(总结)报送县安监局。联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一事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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