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安委〔2019〕5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 县安委会由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县安委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第一副主任,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担任副主任。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由县人民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县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下同)。
县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变更规定
(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由县安委办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安委会主任批准,县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县安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变更情况抄送县安委办。县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变更,按程序报批后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确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目标任务、制度措施。
(三)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四)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县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指导、协调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六)承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县安委办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巡查。
(五)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县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3次,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委办根据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定。
县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可采取视频会议等形式,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县安委办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委办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县安委会副主任审定。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县安委办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县安委办。
(二)报告制度。县安委办每季度向县安委会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督查督导制度。县安委会组织的全县安全生产督查督导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带队,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督查督导方式、次数、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辖区或单位,县安委会或县安委办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驻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巡查制度。县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同时可延伸至有关重点企业。巡查组人员组成、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久拖未治或治理不到位,或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县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县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审核认定、整改验收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合执法制度。对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或安全专项整治,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到跨行业、跨地区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可由县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八)签发制度。县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县安委办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县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一般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或股室负责人担任。
(二)会议制度。县安委办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三)检查制度。根据全县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县安委办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践行“一线工作法”,定期和不定期以“明查暗访”“四不两直”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四)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乡镇安委会和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典型经验、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及时抄送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县安委办汇总。县安委办定期通报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全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安委办实行挂牌督办。
(六)签发制度。县安委办文件由县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