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来源: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1-04-0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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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法委发〔202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和免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依法履职,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有条件首错免罚。

(三)坚持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公示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双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三、内涵及适用条件

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是对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可以处罚而非必须处罚的前提下,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认定当事人存在本文所附清单内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承诺及时纠正并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则应急管理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依法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所列情形,情节轻微,不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4.具备整改条件,且当事人愿意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签署承诺书;

5.执法人员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

6.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未遵守承诺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本意见仅适用全省应急系统监管执法范畴(不适用消防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该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不采用告知承诺制,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等相关文书。当事人确认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执法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督促其知错改错,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进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承诺书样式

2.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1 承诺书.docx

附件2 适用首次轻微违法实施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