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一、办理部门告知
对准予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县应急局收到申请后,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相关条款;
(2)该事项的和许可条件、材料要求;
(3)承诺方式;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
(6)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并准确理解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并准确理解执行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执行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执行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提交我局。
三、承诺书留存
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我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告知承诺书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四、审批决定
县应急局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相应的行政审批等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中事后核查。县应急局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部门间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由相关部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我局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发现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岳阳县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2)一段时间内或无限期禁止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3)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率和力度;
(4)从严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事项审批;
(5)在全社会或行业内曝光、警告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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