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鹿角区域发展中心)应急办,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不宜在县城“禁炮区域”、集镇建成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许可条件
(一)选址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办事处、区域发展中心)制定的布点规划,并且消防车辆可以到达的区域;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经营,经营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四)经营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配备至少2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消防防爆安全要求;
(六)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建议单栋平房;
(七)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
(一)申请。符合布点规划的零售经营者向属地乡镇(办事处、区域发展中心)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3. 经营门店全景照片、区域定位照片各一张,及周围情况示意图。
(二)审查。属地乡镇(办事处、区域发展中心)人民政府应急办收到申请后,进行书面资料和现场初步审查。如符合条件,经所在乡镇(办事处、区域发展中心)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如不符合条件,向申请者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三)审核、决定。县应急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对申请材料和经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作出颁发或不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四)变更、延期。
1. 变更。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延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四、规范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取得许可后,必须规范经营,不得降低安全条件。
(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并悬挂在店堂的醒目位置。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保留相关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逐页登记。
(三)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产品储存。零售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零售经营店内,堆放整齐、稳定,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不得存放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五、安全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一律不予许可;要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办事处、区域发展中心)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