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2-12-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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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1〕7号)、《湖南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湘安发〔2020〕4号)、岳阳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岳阳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岳县安委〔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岳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粮食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管副职为成员。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危险化学品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或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时,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专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进行统一变更。当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变化时,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并报县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应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专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研究部署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规则并报县安委会备案,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健全和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

(五)督促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六)承办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成员单位和其他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承办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能范围内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行业指导或安全条件审查,对主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计划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委会报告工作,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督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枢纽、运输场站管理工作。监督县内港口、码头新(改、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处置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按照分工承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化工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化工行业准入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六)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施外围交通管控;指导、监督、组织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七)县自然资源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与周边安全距离等有关内容统筹纳入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检验检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含危废品中转贮存、危废品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实施。

(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燃气安全运营监管工作,协调、指导全县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及批后监管工作,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的作为燃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监管,协助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企业供气服务。负责组织并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协调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其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二)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牵头成品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条件;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商贸服务行业(含餐饮、住宿、电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贸易企业、外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十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支撑,鼓励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

(十四)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等农牧行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十六)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文化、旅游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十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治理工作,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石油化工企业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两次,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单位组织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动态信息,每半年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含港口)、废弃处置、油气输送管道等相关工作信息。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安委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交办督办、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