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搬迁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搬迁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避险解困)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实施办法》(湘政发【2012】35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特殊困难群体脱贫解困为目标,积极稳妥地实施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增强移民户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公开公平、审核批准的原则;
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解决当前生存困难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集中建房与自主拆建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移民避险解困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相结合的原则。
搬迁范围、安置方式和优惠政策
搬迁范围
1.全县各乡镇大中型水库农村直补移民人口。
2.搬迁对象:
(1)地质灾害区避险人口,即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
(2)生存环境极端恶劣特困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下且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其他无房或仅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被鉴定为危房、土坯结构或砖木结构房的。
(3)常年在水上漂泊、居无定所的移民。即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
3.申报年限:已办理建房申报手续且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工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房屋主体竣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直补移民人口(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同步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搬迁的移民人口以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搬迁启动时间为准)。
4.户籍状况以2017年1月1日前为岳阳县户籍状况为准。
5.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避险解困搬迁范围:
(1)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
(2)经房产部门鉴定,其住房不属于危房的;
(3)不同意拆除旧房的;
(4)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5)父母子女在2017年1月1日前为同一户主且其父母或子女有住房的;
(6)外嫁女户籍仍在娘家的;
(7)户籍在2006年6月30日以后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8)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补助的。
(9)1991年4月30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自行调节,村内安置。即对居住在本村内极为偏僻的移民,按照农村村民规范建房要求,由村委会负责,引导其搬迁到居住相对集中地。
2.统一选点,集中安置。主要针对乡镇行政村的移民搬迁,在具备接收安置条件的地方,由乡镇负责,统一规划,建设移民安置小区。
3.购买住房,进城安置。即移民户自愿选择进城安置,购买商品房的。
4.老弱病残,托养安置。即对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者,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实行老年公寓、敬老院安置。
(三)优惠政策
1.移民户原有承包土地山林权属不变,迁出的移民户享受原有的耕地、山林政策扶持;
2.新建住房各项审批手续办理,除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外,全部按迁入地当地农民建房对待;
3.搬迁至县城或乡镇集镇,可选择在新居住地上户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社区管理;
4.避险解困搬迁补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户的按增加一人建房补助;为两女户的按增加半人建房补助(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
目标任务、实施主体和建房标准
目标任务
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省定搬迁的计划任务,避险解困搬迁试点项目实施在指标任务完成以后结束。
(二)实施主体
全县避险解困项目实施由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避险解困指挥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安置点选址由乡镇、村初步选定,再按有关程序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并做好规划设计、三通一平及其它协调工作。移民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工程的资金由县、乡镇两级政府共同筹集。
(三)建房标准
建房标准按《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4]16号)文件执行。
补助标准、发放方式、申报流程和资金管理
补助标准
避险解困搬迁补助由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两项
构成,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选择进城购房的补助费为每人20000元。
2.选择乡镇集镇集中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为每人5000元。行政村集中安置的建房费为每人1200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为每人800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由乡(镇)或村统筹使用到集中安置点。
3.选择乡镇集镇分散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行政村分散安置的建房补助为每人12000元。其剩余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乡镇集镇每人5000元和行政村每人8000元)由县避险解困指挥部统筹,用于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建设。
4.是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生态移民搬迁对象,可申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或避险解困政策扶持,但一户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一律不予重复补助。
5.为鼓励推行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建设规模达到50户200人以上且基础设施功能齐全的安置区,在实施避险解困项目时给予适当增加资金补助用于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增加资金总量不超过安置区移民总人数建房补助的50%。
6.补助对象由村、乡镇二级核定,报县避险解困指挥部核准。非核定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
7.原住房及时自行拆除,宅基地无条件还耕,原承包使用权不变但可由乡镇统一流转或自行流转。
8.进入敬老院安置的对象应将原宅基地、原承包的田土山林一并交村级管理。进入敬老院安置的每人补助安置单位2万元,不补助给个人。
(二)发放方式
1.建新房的,在新房基础完工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总额的50%,拆除旧房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避险解困指挥部核准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剩下的50%。
2.购置新房的,凭房屋合同、购房发票、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50%,拆除旧房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避险解困指挥部核准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剩下的50%。
3.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契证,经县避险解困指挥部认定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总额的50%,拆除旧房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避险解困指挥部核准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剩下的50%。
(三)申报流程
个人申报→调查核实→村支两委等民主评议、一次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核→村支两委进行二次张榜公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上报县避险解困指挥部审核批复→与乡镇、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进入项目实施→验收总结(填写验收表格、收集资料做好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要实行阳光操作,依法充分尊重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将实施情况向移民公开。
(四)资金管理
按照避险解困流程,分散安置的建(购)房补助通过“一卡通”发放给搬迁移民户;集中安置的建(购)房补助通过“一卡通”发放给搬迁移民户或拨付到施工单位(集中安置的建房补助如需拨付到施工单位,必须由乡镇与移民户签订书面协议,取得移民同意后方可拨付),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按《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湘移发[2010]1号文件执行)。
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移民、发改、扶贫、住建、民政、国土资源、财政、规划、房产、林业、水务、电力、交通、卫计、农业、公安、信访、审计、监察、城建投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避险解困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县移民局,由县移民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要求各相关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上报县避险解困指挥部备案。
明确工作职责
县避险解困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跟踪服务,县委、县政府将避险解困工作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县避险解困指挥部负责全县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上级争取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资金用于避险解困项目,并协助避险解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建房宅基地的调整工作;扶贫部门结合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把避险解困乡镇作为重点,给予项目、资金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农户危房改造和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给予资金扶持;规划部门在办理避险解困建房报批、报建时尽量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排已纳入全省“十三五”交通规划中的移民安置地的乡村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省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水利部门负责移民安置地的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电力部门负责移民安置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增容等项目建设投资;林业部门应为避险解困安置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依法有限安排民用采伐指标,减免相关费用,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避险解困安置用地涉林事项;民政部门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户,优先解决享受低保政策待遇;公安部门负责户籍核准,打击户口造假和新搬迁地移民入户籍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发现截留、挪用、变相使用或贪污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各相关乡镇、村要严格把关移民对象的识别标准和审核上报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虚报人口,冒领移民补助费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者除责令退返补助费外,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