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接受同级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强对信息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信息人员的保密观念。
第七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信息,信息员先进行自审,签署拟办意见后送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出是否公开信息的意见。
第九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如果有些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要对其中的涉密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开。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股室要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平台的监管,发现涉密信息,及时报告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岳阳县移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行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