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岳阳县城建投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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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发〔2018〕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2月6日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岳阳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集镇范围及重要交通干线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发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城市空间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通过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设置、发布的各种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户外固定广告位、电子显示器(屏)、霓虹灯、橱窗、灯箱、门店招牌、公益宣传栏、阅报栏、画廊、宣传车、各种形式的移动广告、水上漂浮物、空中飘浮物、各类气模、实物造型、墙体广告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且健康向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负责所有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及归口管理,并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控建拆违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交通干线户外广告的设置、施工与安全监管,以及重要交通干线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控建拆违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县城建投负责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归口管理、资源利用以及资产经营。

县发改、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管和控建拆违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

 

第六条  县规划局会同县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交通公路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编制有关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应明确户外商业广告位、公益广告位、公共广告位的数量、位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户外广告位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所有户外广告位纳入政府特许经营,统一归口县城建投经营管理。

第九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权。

县城建投负责会同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制定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的公开拍卖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拍卖,办理相关出让手续。

第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有效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否则,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后,户外商业广告位设施设置者必须自行拆除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作为县城建投收益核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  户外公益广告位和公共广告位由县城建投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设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在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设置户外广告位,应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位,应向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县规划局的规划审批。

第十六条  在县城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通过县规划局的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户外广告位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县城建投制定拍卖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再由县城建投组织公开拍卖。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的建设应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交通公路等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户外广告位设施的设置

 

第二十条  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和时间等设置,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由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建投负责监督实施。推广使用LED显示屏、三面翻广告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制作的户外广告,逐步淘汰喷绘、写真等老式平面广告。

第二十一条  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的设置者和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照明、电子显示出现故障和画面污损、褪色、残缺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六章  户外广告的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城区禁止设置跨街横幅;禁止在高压供电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大功率扩音设备导致噪音扰民;不得占用车行道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公共场地、街道散发各类商业广告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户外广告,严禁擅自在街道、公共场地、建构筑物立面、树木和电杆、路灯灯杆、垃圾桶、果皮箱等公用设施上张贴、涂画。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发布户外广告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方案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所有户外广告必须有公益宣传的元素与内容,全县中心工作及重大宣传主题在重点宣传期间,已出让的商业广告必须无偿提供三分之一以上的版面进行宣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的,县规划部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产权人应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成本估价,依法对产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

第二十九条  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给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和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三十条  县住建局要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广告内容依法应当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公益宣传内容不足、宣传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行为的,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理,并依法予以拆除。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乱张贴、乱涂画、设置跨街横幅和违规占用车行道进行广告宣传、设置空飘广告、散发广告资料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定职权予以处理,并依法拆除。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发改、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依法承担,并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报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出让或出租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予以收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解除相关合同与协议后,按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