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财建〔2015〕2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湖南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的意见》(湘政发〔201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而专门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135”工程创新创业园区应符合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明确选址。各县市区原则上只能依托现有园区在认定的规划范围内选址建设一个创新创业园区,对分散建设的园区,不予奖补。二是明确范围。重点对县市区的创新创业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奖补;为适当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将大湘西地区的市州直管园区纳入奖补范围。三是明确对象。补助对象包括创新创业园区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标准厂房、投资商统一开发的工业地产方式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自建自用厂房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
(三)严格监管、专款专用;
(四)以奖代补、引导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用于2015年、2016年创新创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创新创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在省创新创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根据各地创新创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135”工程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发改委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目标,提出项目安排计划,进行项目监督考核。
第九条 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负责按规定向省联席会议办报送奖补项目申报资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各市州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奖补项目申报资料,按规定向省联席会议办报送奖补项目申报资料。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申报时间。创新创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奖补资金于2015年、2016年的3月15日前分别申报一次。按期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对奖补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联席会议办;省联席会议办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抽样进行现场查验评估。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实行差异补贴,根据责任目标、标准厂房竣工面积、引进企业数量和质量、厂房使用率、配套完善程度、创新创业实效等综合因素(见附件)进行评分。2017年按各地最终综合考核评价得分确定三个补助档次,分别按每平方米80元、100元、120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按季度拨付,具体如下:
2015年每季度拨付2.5亿元,省联席会议办根据实际建设规模和进度分季度编制资金拨付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原则上对建成项目的单位面积补助不超过标准的80%。2015年年底,根据建设进展情况适度预拨2016年奖补资金。
2016年每季度拨付3亿元,省联席会议办根据实际建设规模和进度分季度编制资金拨付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原则上对建成项目的单位面积补助不超过标准的80%。
2017年,省联席会议办牵头组织最终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地补助档次和标准,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对考核等级差、验收达不到要求或空置率过高的园区,将扣缴部分已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使用省奖补资金方案,应报省财政厅和省联席会议办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强统筹协调,主动服务,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应每月向市州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由市州综合汇总把关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奖补项目建成后,各地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省联席会议办报备。
第十六条 省联席会议办应适时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查或调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督查调研情况,确保奖补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创新创业园区发展“135”工程综合考核表
县(市、区): ( 年度)
考核事项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办法 |
一、标准厂房建设情况(10分) |
年度计划建设标准厂房完工情况 |
5 |
年度计划建设标准厂房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计满分。每差1%,扣1分。 |
太阳能光伏屋顶建设使用情况 |
5 |
标准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屋顶建设的,计满分。否则不计分。 |
|
二、企业入驻情况 (35分) |
拟引进企业未完成数 |
15 |
拟引进企业目标完成程度,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计满分,每低于目标10%,扣1分。 |
标准厂房使用率 |
20 |
标准厂房使用面积比例,超过70%计满分,每低1%,扣1分。 |
|
三、产业发展情况 (15分) |
主导产业集聚度 |
5 |
根据产业定位确定的主导产业产值与园区工业总产值之比,超过60%计满分,每低5%,扣1分。 |
产业两型发展 |
10 |
严禁引入重污染产业。每引入一家重污染企业,扣5分。因污染引发群体事件的,扣10分。 |
|
四、创新创业实效 (20分) |
创业型园区创业企业占比 |
10 |
创业型园区入驻标准厂房的创业企业数占园区所有企业数量比重高于30%,计满分,每低1%扣1分。 |
创新型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 |
10 |
创新型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增加值的比重高于30%,计满分,每低1%扣1分。 |
|
五、项目管理情况 (10分) |
项目调度工作 |
5 |
各市(州)、县(市、区)应在每月3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135”工程进展情况,记5分。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情况严重失实的,每次扣1分。全年累计3次未按时报送或虚假报送,扣5分。 |
项目审计与检查情况 |
5 |
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审计或其他部门开展的项目检查中,每通报一个项目问题扣0.5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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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使用情况 (10分) |
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
10 |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园区及标准厂房建设,不得用于园区外建设和工作经费,每发现一次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扣5分。因违法财经纪律而受相关部门处理的,扣10分。 |
备注:此表仅做参考用,最终实际考核指标及具体办法根据考核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