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以下三种情形需进行应急值守
(一)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敏感时期;
(二)重大雨情、汛情、火警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期间;
(三)其他特殊情况。
二、应急值守的职责及任务
(一)落实带值班制度。在应急值守期间,实行县政府应急办领导带班,应急办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县政府办总值班室、机要室安排专人协同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未经带班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班、代班。
(二)确保信息灵通。在值班期间必须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包括手机、传真),确保随时有人接听,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到手机等其他通信工具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做好值班记录、电话记录,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准确、清楚,完整。
(三)搞好值班交接。接班人员提前到岗的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决不允许出现值班断档和工作失误。
(四)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值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岗的要记录在案,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三、信息报告制度
在应急值守期间,如发生异常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等,应进行紧急处置,同时及时逐级报告。
(一)报告程序:对于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按初报、续报、反馈等程序准确向带班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二)报告内容:主要是事发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人员,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准确,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
四、严格实行责任查究
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与值守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好应急值守职责。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和应急信息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和因处置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体系,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本办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办各个工作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事人到本办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进行登记,或以其他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办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本办《责任追究制》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予以办理或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第六条本规定同本办工作人员-度考核挂钩。组织实施由督查室负责,分管主任负总责。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办负责制适用于佛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办责任人是指本办第一个办理有关业务或领导交办某项工作的本办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搞好技能锻炼,增强综合能力。
第四条首办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及时、认真办理。
2.与本办其他工作人员职责相关的事项,应主动与其他人员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并认真办理,不得推诿他人。
3.与县上其他部门有关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并征求其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后认真办理。
4.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应主动想办法解决克服。无法解决或克服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得以此为由拖着不办。
5.对办理的工作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领导。
第五条执行首办负责制,对存在的问题和违纪的现象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证属实按本办《责任追究制》规定处理:
1.在办理工作过程中不按有关程序或不认真负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安排的工作推诿扯皮,拖着不办的;敷衍了事,未按时保质完成的。
3.屡次违反首办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第六条本规定同机关工作人员-度考核挂钩。组织实施由督查室负责,分管领导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