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生态工业园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工业园管委会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园区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园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管委会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管委会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园区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的常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任何股室、个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园区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四)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部门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园区保密办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和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股室的业务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高新区保密办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园区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管委会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管委会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