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荣湾湖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县荣湾湖建设开发服务中心   2018-06-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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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批复》(岳政函〔2017〕10号)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是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对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应安置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在本中心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合法住房,对应安置人口认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县中心城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一律实行自购商品房货币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住房被拆迁人可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助。县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县城乡统筹示范区内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方式,由县人民政府按具体项目研究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时间。

第六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为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是指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房屋为合法住房;

(二)被拆迁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三)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其宅基地或住房;

第八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数按下列情况核定。

(一)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户籍因婚迁入(含再婚夫妇随迁的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且原户籍已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被拆迁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及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在征地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四)因其他原因由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已注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满5年,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

(五)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分社或合并村(居)委会,社区或“村改居”后,户籍仍在原地(原籍)的;

(六)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社区的现役军人(现役军官、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经审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拆迁住房安置人口少于3人的(因分户造成的除外),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第九条第八条核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货币安置补助。

(一)在集体土地上还有住房未拆迁或还有宅基地的户主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

(二)其夫家在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三)本人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随婚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子女;

(四)五年内非正常原因户籍回迁或突击迁入的;

(五)非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迁入的;

(六)其他有骗取货币安置补助款嫌疑的。

第十条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其他宅基地和住房的被拆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补助,在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被拆迁对象主动申请将其他住房一并拆迁、退还宅基地的,经项目指挥部批准后,可在该征地项目拆迁中享受住房安置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重复安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不得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征地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后,由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村(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如实申报本辖区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征拆的负责人组织派出所、劳动服务中心、卫计办、民政所等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社区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提交给项目指挥部。

第十三条项目指挥部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核定结果在所在区域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期间,群众有举报的,项目指挥部及时受理,派出专人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由项目指挥部召集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县规划局提供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表》,逐户逐栋进行认定。项目指挥部根据联席会议形成的认定结果填写《住房安置货币补助人口认定表》,送相关单位盖章后,拟定联席会议纪要由项目指挥长签发。

第十五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人口认定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报县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社区负责调查申报人员为申报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社区书记为领导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核查的负责人为初步核查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领导责任人;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信息核实人员为部门联审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领导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征地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伪造、涂改住房权属和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