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
(一)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报批前,各地应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预征地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并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在开展拟征地告知的同时,须调查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调查结果须经权利人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合理要求。
(二)认真组织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经批准后,应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发布,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重点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的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推行“张榜公示”,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融入征地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优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对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经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涉及压覆矿业权补偿的,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督促建设方及时做好补偿工作,补偿到位后应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调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一)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依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不得擅自出台会议纪要等文件改变或变相改变补偿标准,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立项审批、概(预)算审查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制度。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预存制度。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应当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的80%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额存入专户,专款专用。未按规定存入的,不得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审核制度。被征收土地及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公示期满后,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要结合补偿政策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清册》,报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审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及时支付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内外设施补偿款、搬家费、住房拆迁奖金、安置过渡费、住房安置补助款应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存入被拆迁户银行账户。
(三)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人社、监察、公安、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四)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要求,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再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用。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实行多元安置。各地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鼓励创业和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在征收土地上开办的各类组织,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征地农民。鼓励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微企业积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居民集中安置区布局,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在城市规划区内,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法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农业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不具备调地或农业安置的地方,要采取其他途径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切实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要先安置后拆迁,落实好安置措施后方可实施拆迁,不得违法强制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安排临时过渡房或支付过渡费的形式,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生活条件。
(三)统筹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各地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规模,科学编制拆迁安置规划及方案,对拆迁安置用地和还建安置房建设作出安排,有序推进拆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拆迁”现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购商品房或政府提供的还建安置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方式,由被拆迁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自建住房。
四、明确部门职责,优化政务服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起草、执行情况的监督,《预征地公告》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起草和呈报,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概算审查,参与对集体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征地拆迁工作绩效考核和行政效能专项监督。
规划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参与对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做好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户籍和人口的认定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涉及征地拆迁案件的监督和指导,依法规范代理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反映诉求,及时查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工作。
广播电视台及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宣传有关征地拆迁的政策,提高群众对征地拆迁政策的知晓率。
发改、民政、审计、住建、房地产、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
(二)优化政务服务。相关责任单位要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要创新服务方式,建立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提前介入,跟踪督办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因工作需要查询相关房屋、土地权属以及有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把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公职人员充实到征地拆迁队伍;要加大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实行奖优罚劣。
(四)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征地拆迁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工作拖拉等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对不按规定标准、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的,责令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干扰阻碍依法征地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