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砂管局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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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中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范围内采挖各种颗粒级别的河砂;所称采石,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各种手段采挖各种规格的砾石及岩石;所称取土,是指用各种手段移动或运走河道管理范围内土体;所称淘金,是指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及土体中提取各种金属和非金属。

第三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范围。

第四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所称许可证制度,是指凡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领取由省水利水电厅印制的《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法人,专业户或组织单位使用。

许可证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城市区河段由所在市的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发证单位按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第五条 凡需采砂的法人、专业户或组织单位,均需凭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单位介绍信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的全称,负责人的姓名,采砂的性质、种类、地点、范围、面积、方式。采挖砂石和取土的要申报采量、-总采量或一次总采量;淘金的要申报预计翻动砂、石、土方数量。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准的项目、范围、时间及有关要求进行采挖。

第六条 凡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必须向核发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

(三)交通部门按照上级批准的航道整治规划疏浚航道。

(四)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凭建房许可证申请,从河道采挖少量砂、石。

第七条 收取采砂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八条 为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市、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向省河道主管机关上缴20%,向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上缴30%,每--终逐级上报财务决算报表

第九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应用于河道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工本费按预算资金管理。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采砂,或虽经批准,但在采砂过程中,其实际作业对堤防、闸坝、桥梁等水工程设施及河道的稳定安全构成威胁,经河道主管机关核定,

确需停业,而采砂者拒不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