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县砂管局   2024-02-26
浏览量:1 | | | |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含湖泊,下同)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要求,现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全国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崩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桥梁、涵闸、码头等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防洪、航运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态环境。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这项法定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要将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水利部商各地明确的采砂管理任务较重的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相关责任人名单要在每年4月20日前报水利部,由水利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河湖管理权限,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湖,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河道采砂规划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相关要求进行编制。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论证,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规定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与功率要求。采砂规划要按照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前需征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主持编制的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河道采砂规划,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四、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须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的采砂许可,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强许可采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采砂船和机具统一登记、规范管理。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岸线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各地应加强采砂船舶属地管理,探索推行采砂船集中停靠制度。根据本地河道砂石资源状况,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切割过剩采砂船,引导采砂业主、涉砂从业人员转产与分流。

  五、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建立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更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杜绝以整改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监管的现象。对河道采砂监管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在河长湖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跨界河段(水域)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格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做好打击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工作,及时发现移交问题线索,并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攻势和威慑力。

  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建立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手段。按照“务实、管用、高效”的要求,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对许可的采砂船要安装定位系统,对采砂船集中停靠地实行在线监控。对可采区、堆砂场、采砂船集中停靠地等,要在“水利一张图”上进行标注。

  加强采砂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加强队伍培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

  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