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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扶贫办   2019-11-2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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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扶发〔2019〕22号

 

 

岳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岳阳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岳阳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9月29日

 

岳阳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提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形成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资产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

(三)基本原则

——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并建立管护台账,提高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适时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广大村民监督。

工作内容

按照“三定四管”模式,通过定资产范围、定资产类型、定资产权属,规范登记管理、规范运行管理、规范维护管理、规范处置管理,切实抓好扶贫资金管理工作。

(一)界定扶贫资产范围。

扶贫资产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贫困户的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

(二)界定扶贫资产类型。

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公益类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村集体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

(三)合理确定资产权属。

跨乡村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按项目实施区域归属所在村集体,另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的,按协议内容确权;县、乡、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四)规范扶贫资产管理。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1.分级登记,规范台账管理。乡、村两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完善财务账目。资产管理台账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填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突出重点,规范运行管理。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将村集体经营类资产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三变”管理模式,将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依据相关规定,分类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全体村民或贫困户,充分发挥带贫减贫作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由村集体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式的股权类经营类资产,由该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与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分享利润分红或股金。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村集体、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经乡镇政府备案,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3.明确责任,规范维护管理。产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对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

4.定期清查,规范处置管理。产权所有者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扶贫资产开展清查,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10万元以上的扶贫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评估资格机构进行,确保资产处置程序合规,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县扶贫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的编报、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及审计,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资产管理规范安全。扶贫办负责扶贫资产的统筹管理,组织对项目编报审核、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做好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录入指导工作;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级扶贫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