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2-31002
岳县城管发〔2022〕2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5日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章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 城乡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 城乡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节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节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节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章 工商管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要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局属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局属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情节轻重程度、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从重、一般、从轻三个档次。
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档次处罚;
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档次处罚;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适用从重档次处罚。
第六条 局属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规定的从重、一般和从轻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七条 局属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从重、一般、从轻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从轻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顶格处罚:
(一)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处理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或处理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造或拆除,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需要强制拆除,建设面积较小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需要强制拆除,建设面积较大的。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了一定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九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1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人员1人次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2处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2人次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3处以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3人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设置围挡作业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但车身不洁影响市容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施工场地进出口及路面污染较小,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施工场地进出口及路面污染较大,或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三)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或者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或擅自占用、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经责令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或擅自占用、改变公厕使用性质,不能恢复原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章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不足一个月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超过三个月以上未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投入使用不足2个月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投入使用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投入使用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企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者1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0-30平方米或者1-5立方米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0平方米或者5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了10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堆积、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了10-3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积、污染,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了30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堆积、污染,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环境污染损失较小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环境污染损失较大,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损失,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不足1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危险废物1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危险废物5立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足20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不足80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8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不足20立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20-80立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8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足20立方米,造成污染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不足80立方米,造成污染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80立方米以上,造成污染的。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违反规定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第四章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有《条例》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城市树木或绿化设施损坏无法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占用绿地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占用绿地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占用绿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取土采石100立方米以上、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节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四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迁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限期迁出。
第四十五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不足一个月未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未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超过三个月未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资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第四十七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的,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无法恢复原状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估值赔偿,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损失较小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损失较大,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侵害或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停止侵害,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停止侵害,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五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2、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缺损1处,及时修复未造成损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缺损1-5处,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缺损5处以上,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1平方米以下(不含1平方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20平方米以下。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现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说明:①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的处罚,按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未按照批准的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七)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说明:①擅自移动位置、延长时间的处罚,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计算。②擅自扩大面积的处罚,按超出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计算。)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在10-30平方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第二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长度在5米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长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上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未造成损失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造成损失较小,或未造成损失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责令后自行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水体污染的;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道路积水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相互混接导致污水排放累计5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单位和个人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水体污染的;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道路积水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逾期不改正,排放污水累计8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仍不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放污水累计1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按要求排放,给水环境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排放污水累计150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影响汛期排水畅通12小时以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给相关排水户造成严重影响的;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汇报,未采取应急措施的;已影响汛期排水,导致道路积水的;逾期不改正,影响汛期排水畅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1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缴纳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 2次及以上不按时缴费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责令后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六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六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七十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排水户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排水户经二次责令后仍未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影响照明设施较轻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影响照明设施较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影响照明设施严重的;违反本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并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六章 城乡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建违法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建违法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存量违法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拆除或无法拆除但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拆除并阻挠强制拆除、不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的。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拆除或拆除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七章 城乡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1000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5000标准立方以上2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0公斤以上,或经营天然气在2万标准立方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下,或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上60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上2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6000公斤以上,或经营天然气在2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或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为5户以上20户以下,个人户数为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20户以上,或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10户以上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或事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上5000标准方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5百公斤以上,或天然气在5千标准方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上5000标准方以上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500公斤以上,或天然气在5000标准方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10户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涉及个人用户数在1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10户以上,或个人用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造成损失在1万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造成损失在1万以上3万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涉及单位用户数在10户以上的,或个人用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七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瓶以上50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销售的瓶装气瓶数量在50瓶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第七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四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五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上10户以下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10户以上的,或受影响个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或事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5倍以上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未造成油烟污染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下油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上油污的。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下油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未改正,造成1平方米以上油污的。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2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查处3次及以上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查处2次及以上的。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依照《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节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一条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经责令后立即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经责令后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节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二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四节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三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再次出现扬尘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四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落实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改正、补救措施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再次出现扬尘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五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再次出现扬尘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六条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三)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节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七条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清理的,造成污染轻微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责令及时停止燃放、清理的,造成一定污染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经责令不停止燃放的,造成较严重污染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十八条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电子礼炮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九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二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第一百零二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零三条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三节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百零五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一百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一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不彻底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依法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第十章 工商管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占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量较少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量一般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量较大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第一百零九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拒不改正,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1次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2次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2次以上的。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的。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施工项目已开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限期内能补办延期手续的;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限期内能补办延期手续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限期内能补办延期手续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的;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施工项目已开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行政处罚基准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删除、增设处罚条款及处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未纳入本行政处罚基准进行标准细化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参照本基准作出裁量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