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城管发〔2023〕23号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规范城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股室:
现将《规范城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5日
规范城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强化事前勘验审查、事中证后监管及事后检查验收,营造良好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临街楼盘开发、门店装修、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交通等,因建设、养护、维修、抢修等施工,需临时或较长时间占用,封闭围挡作业城市人行道。
第二条 原则上新建楼盘,不得将围挡设置在人行道上,因条件特殊或安全防护间距不够,确实需要占用人行道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占据一半以上人行道,且必须做好行人过往安全防护措施。无法满足要求的,行政审批人员不得受理。现场确认初审人员严格把关,确定可适当设置位置,不得超出要求设置围挡;日常执法巡查人员加强审批后对围挡的设置时间及安全进行监管,如设置围挡超期或达不到安全美观,依法责令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工程完成围挡拆除时,需执法人员对所占用人行道市政设施、苗木等是否损坏进行确认,如造成损失需责令施工方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关损失。
第三条 临街房屋门店装修、改建、扩建、因情况特殊需占用人行道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同样不得占据一半以上人行道,且必须做好行人过往安全防护措施。无法满足要求,行政审批人员不得受理。其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人员依第二条要求执行。
第四条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封闭人行道的,按实际作业面积进行围挡施工,要求尽可能减小作业面积,保障行人安全顺利通行。作业面较大需完全封闭人行道的,施工方在围挡时,需同时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整体式路障,开辟临时人行通道,并及时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在我局进行备案,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临时人行通道应设置警示反光标识及人行指示标志引导行人安全顺利通过,防止夜间安全事故。除行政审批人员按要求受理外,初审核实人员及路面执法巡查人员,需加强对施工方是否按要求设置进行监管,并做好施工期间行人安全通行引导工作。
第五条 占用城市人行道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固定围挡封闭,高度需在2.5米以上。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并在显眼的位置悬挂《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
同一位置占用人行道工期在半年以下的,现场设置封闭式围挡。统一规范施工围挡,悬挂安全标语,在显眼的位置悬挂《占道施工信息公示牌》。
第六条 临时或较长时间占用人行道,进行封闭围挡作业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1.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临时占用、封闭用途和期限;占用、封闭范围及平面布置图。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城管局行政审批股;
2.行政审批股受理后,转发至市政设施运行股,城管执法大队协助,进行现场核实把关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3.审批通过后,转发至城管执法大队进行事中监管,市政设施运行股人员进行技术协助。占用人行道三个月以上申请单位,需联合我局向社会发布临时占用封闭人行道公告。公告应载明占用、封闭事由、范围、时间、绕行方式等要素,并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等主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方可占用、封闭人行道。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封闭人行道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围挡。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封闭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涉及部门人员严格按要求行使各自权利和义务,严禁玩忽职守,因个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追究其过失责任,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及特殊难以决策问题,由行政审批股报送至局分管领导,提交局党组谈论,出具决定意见。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