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公章):岳阳县农业局 填表日期:
事项名称 |
农药(除限制使用农药外)经营许可审批 |
子项名称 |
农药(除限制使用农药外)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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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子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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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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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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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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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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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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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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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岳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除限制使用农药外)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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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一)《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三)《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湘农发〔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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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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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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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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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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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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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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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根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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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陈朝晖 。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⑴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终止办理。 根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⑴岗位责任人:岳阳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兼农药管理工作)承办人员 李永林 。 ⑵岗位职责及权限: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交岳阳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兼农药管理工作)领导复审。 ⑶时限:13个工作日。 2、复审 ⑴岗位责任人:岳阳县农业局法制股领导 张颜 。 ⑵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副职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⑶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岳阳县农业局分管农药监管和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申请的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陈朝晖 。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时把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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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县纪委县监察委驻县农业局纪检监察组:0730-764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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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岳阳县城长风路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农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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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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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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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0—764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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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李永林,0730—764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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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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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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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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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时 |
□是 ■否 |
陈朝晖 |
县农业局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窗口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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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
1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李永林 |
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 |
大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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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 颜 |
县农业局法制股 |
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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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邹 奇 |
县农业局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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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陈朝晖 |
县农业局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窗口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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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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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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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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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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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证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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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
证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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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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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证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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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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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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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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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兼农药管理工作)出具的《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
表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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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
证照/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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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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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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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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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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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负责人(签字):邹奇 填报人(签字): 陈朝晖 联系电话:0730—766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