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来源:岳阳县农业局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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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农业局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受理申请材料。县农业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当场可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允许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当场不可更正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暂收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证明》)。逾期不告知(即没有填发《更正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告知书》)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已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6)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县农业局应终止办理。

(7)县农业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查经营实地。县农业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联合乡镇(办事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进行实地核查。

(1)实地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名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2)核查人员要依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实施核查。

(3)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实地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营业场所的实地核查。

(4)核查人员要填写《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4、决定经营许可。县农业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准予农药经营许可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农药经营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准予经营的,在下发《准予农药经营许可通知书》同时,一并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