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地区) |
政策内容与标准 |
备注 |
1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243号) |
稻谷主产区 |
2024年生产的三等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7元、129元和1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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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省 教育厅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 |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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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 |
1.《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9号) 2.《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9号) 3.《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 |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2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40元、特教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寄宿学生额外补助每生每年400元;对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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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
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寄宿生平均资助面为24%;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非寄宿生平均资助面为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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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每生每年1000元。全省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人数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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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 2.《湖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 |
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原其他国贫县、原省贫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 |
在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实施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原其他国贫县、原省贫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实施地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每年实际就餐学生数和就餐次数,每生每次补助5元。营养改善计划“做加法、添营养”,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家长缴纳基本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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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省 教育厅 |
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 |
1.《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 |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1.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年免除 2000 元,非省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年免除 1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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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省 公安厅 |
农村居民办理身份证收费政策及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农村居民 |
首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户口簿免费;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工本费20元/证(农村五保户、脱贫户、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免费换证);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证;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证;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8元/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工本费5元/证。 |
收费 项目 |
4 4 |
湖南省 民政厅 湖南省 民政厅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54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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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2024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为7020元/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照料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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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 |
农村孤儿 |
2024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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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贴 |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8号) |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
2024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其中,2023年标准高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地区,2024年不低于2023年当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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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离婚证收费政策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
婚姻登记对象 |
办理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收取工本费。 |
收费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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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 财政厅 |
农业保险政策及险种、标准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 |
除生猪保险+期货、烟叶保险限定特定实施地区外,其余险种在全省开展,相关种养殖农户均可投保 |
1、水稻保险:全省保险费率4%,在全省实施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全覆盖,适度规模经营户每亩保险金额1100元,中小农户每亩保险金额900元。 4、玉米保险: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6%。 7、奶牛保险:每头保险金额4000元,保险费率5%。 11、大豆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保险费率6%。 13、巨灾保险:包括巨灾人身、巨灾农房、巨灾农业,巨灾人身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巨灾农房、巨灾种植、巨灾养殖省和市县财政各分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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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补助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 |
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养护村组道路桥梁(含机耕道、林区村森林防火通道等)、巩固安全饮水工程、植树造林、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
市县按村或项目规模大小一般可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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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政策及标准 |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不动产权利人 |
一、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收费 项目 |
7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农民工就业培训补助 |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
在法定年龄内,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
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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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
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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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05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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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农村危房改造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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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
湖南省 水利厅 湖南 省水利厅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可以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和两者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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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困难扶助金 |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3〕14号) |
小水库移民、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国家扶持补助政策人员和其他连带影响人口 |
各县市区制定的原移民口粮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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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标准不低于95元/亩,最高不超过114元/亩,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鼓励各地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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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稻谷价格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3〕13号) |
省内实际水稻生产者 |
省级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因素将资金测算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基础上,可对优质稻种植者、早稻种植者(含早稻集中育秧)、实行订单生产的种植者、适度规模经营者额外增加补贴,增加补贴部分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30%。通过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稻谷生产和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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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露计划补助 |
1.《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省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每生每年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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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并发症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
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省级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40元、51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二级、三级特别扶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90元、460元、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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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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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放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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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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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湖南省 林业局 |
非国有林保护补偿资金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
全省非国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纳入补助范围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所有者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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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1.《退耕还林条例》 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 3.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2〕191号) |
退耕还林农户 |
1.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国家每亩补助现金1200元,分三批下达,即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另第一年还有每亩400元的种苗补助费。 2.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满后,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即每年每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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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护林员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
脱贫地区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人均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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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补贴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
对造林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当年造林1亩以上的单位(国家机关除外)或个人;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委托的第三方造林主体 |
每亩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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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
对森林质量提升的林地具有使用权或经营权、抚育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单位(国家机关除外)或个人。单个农户连片面积小于50亩,但多个农户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可以联合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委托的第三方抚育的主体 |
每亩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