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13〕104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
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七、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 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13年9月18日
附表:
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元/千瓦小时
水 源 |
取水用途 |
收费标准 |
地 表 水 |
1、工业取水 |
0.10 |
2、生活取水 |
0.10 |
|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08 |
|
4、水力发电取水 |
0.003 |
|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
0.003 |
|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 |
0.001 |
|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
0.20 |
|
地 下 水 |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
0.15 |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 |
1.00 |
|
3、其他取水 |
||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 |
0.70 |
|
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 |
0.20 |
注: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部分按本表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本表标准3倍计收;
3、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20%计征;
4、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5%计征水资源费,闭式地表水源热泵取水,按其补充水量计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减半计征;
5、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