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原则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阶段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报批。
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条件
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或涉及草原保护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未编制规划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占用草原
70公顷(含)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
5公顷(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5-20公顷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0公顷(含)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三)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
70公顷(含)以上的,由省林业局审批;7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草原
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形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草原征占用报批材料
需要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和对应的权属材料;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同时提供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五、草原征占用现场查验要求
(一)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征占用草原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其中,属于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的,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查验。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复核。
(二)开展现场查验时,参加查验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并对现场查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其中现场查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基本情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面积、类型、等级和相关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和承包经营权者数量和补偿情况;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内草原和未批先建等情况。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草原所在村(社区、组、国有林场)将拟使用草原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由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查验报告和公示结果及时通过湖南省草原审核审批管理系统报送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
六、其他事项
(一)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1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草原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湖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申请人按要求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后,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完成最后审批环节的草原主管部门领取使用草原许可文书。
(三)本通知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其他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涉及其他草地的,在现场查验表中进行说明。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附件: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