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州、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附件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提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 778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我省和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包括中央下达我省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按照过去三年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直接测算分配到县,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及时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非省级统筹部分)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省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任务部署,于20日内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方案后应于1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市县和单位。
第七条 分配到县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非省级统筹部分)实施直达机制,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资金拨付流程,要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发挥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县市区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同一年度内,对中央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大力宣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在门户网站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下达后,各县按照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发布包括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要求、公示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内的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根据本地区申报指南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资格和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奖励补助标准及奖励资金额度在内的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生猪调出大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督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310号)及省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和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形成全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全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同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同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审核管理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