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法〔201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15〕126号),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分解和量化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交通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奖惩结合、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实施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以自评为主、抽评为辅。
第六条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的工具和载体,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情况;
(二)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培树情况;
(三)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情况;
(五)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九)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变化进行调整。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的评价工作以《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实行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
第八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按照内容范围可以分为普遍评价、专项评价。
普遍评价是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被评价单位进行全面性的评价。专项评价是对管辖范围内的被评价单位选择某一方面的指标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
第九条 评价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查询调阅相关网页、文件、档案、案卷、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通过书面问卷、座谈会、随机访问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意见;
(四)听取被评价单位情况介绍;
(五)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十条 评价工作查询、调阅的资料应当是原始记录。不得为应对评价而事后制作、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信息公开、资料保存等留痕机制。
第十二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实行计分制。普遍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层级评价指标,根据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权重和分值。
专项评价总分根据评价内容确定总分分值和权重。
第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评价时适当加分或者扣分,加分、扣分最多分别不超过100分:
(一)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或者负面宣传报道的;
(三)承担交通运输部试点工作或者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完成质量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
(五)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力,问题较为突出的。
第十四条 抽评工作结束时,评价工作组应当向被评价单位当面反馈评价初步意见。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组应当对异议及时处理。
评价工作组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向被评价单位正式反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实施评价结果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主要成绩、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评价结果等。
第十六条 经评价成绩突出、进步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评价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督导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评价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4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价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在申请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统筹安排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附 件
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
单项 分值 |
得分 |
总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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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 (100分) |
(一)组织领导 (50分) |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部署。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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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完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领导小组,形成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听取汇报。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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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机制 (30分) |
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纲要确定的内容,明确并落实工作分工和具体措施。推进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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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保障(20分) |
4.将立法、行政复议诉讼、行政执法监督、“三基三化”建设、普法宣传、法律顾问、执法装备购置、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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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培树(60分) |
(一)领导干部学法(10分) |
5.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定期组织或者参与法治培训班。未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扣4分;未组织或参与法治培训班的,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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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领导干部按要求参与法律基础知识测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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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干部法治考核 (20分) |
7.新提拔干部任前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测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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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年上报并公开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情况。未上报的,扣6分;未公开的,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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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法治培训和晋升考核(15分) |
9.建立公务员法治学习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把依法行政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内容并贯彻落实。未建立培训制度、实施公务员培训的,扣10分;未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考核晋升内容的,扣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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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法宣传教育(15分) |
10.制定并实施普法规划,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并落实到位。未制定的,扣8分;未实施的,扣6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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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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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法履职和转变政府职能(120分) |
(一)交通运输事权配置(10分) |
12.本单位的职能、机构、人员按照“三定”方案设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三定”方案确定职责履职尽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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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外设定权力,没有违法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没有越权行政,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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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履行行政职能(15分) |
14.每年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未制定的,扣8分;落实不力的,扣6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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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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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50分) |
16.推进放管服改革,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无计划、措施的,扣15分;落实不力的,扣1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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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好上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并督促、指导下级做好承接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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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建立“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期办结、公开告知、效能考核”等工作机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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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有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出台行政审批标准和监管措施。未建立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的,扣4分;未出台行政审批标准及监管措施的,扣4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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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15分) |
20.编制、公示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及时动态调整。未编制的,扣10分;未公示的,扣4分;未及时动态调整的,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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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公开。未编制的,扣5分;未公开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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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中事后监管(30分) |
22.制定出台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措施并组织实施。未制定方案的,扣6分;未组织实施的,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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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制定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机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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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推广交通运输信息化、大数据等应用,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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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制定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有一项未达标的,扣3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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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70分) |
(一)依法决策程序(20分) |
2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未建立的,扣15分;每缺少一项必经程序的,扣3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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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 (15分) |
27.畅通沟通反馈渠道,就决策方案主动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意见研判分析并及时反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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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15分) |
28.建立专家库及运行、考核和退出机制。未建立专家库的,扣5分;每缺少一项机制的,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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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或者决策中的专业性内容,组织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论证并记录,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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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立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排查风险源、风险点,对需要风险评估的决策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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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20分) |
3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未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扣10分;未落实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扣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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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通运输制度体系建设(50分) |
(一)引导和支持地方加强交通运输立法工作(6分) |
32.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在立法项目报送、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调研、规章起草等方面建立立法互动交流机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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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分) |
33.建立交通运输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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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和采纳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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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24分) |
35.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对外公布。未建立实施的,扣8分;未公布的,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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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制定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开展合法性审查的,扣10分;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扣6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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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290分) |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分) |
37.根据上级部署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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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建立协调跨区域执法、案件协调调查和重大案件查处机制并实施。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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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程序(40分) |
39.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公示事项清单,规范公示程序,拓宽执法公示渠道,强化结果运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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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进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创新记录手段方式,强化结果运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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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和内容、规范审核流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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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建设,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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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卷评查 (100分) |
43.法律文书规范、完备;归档整齐。根据评查情况另行打分,并折算计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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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0分) |
44.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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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20分) |
45.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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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未组织实施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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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执法人员考试 (100分) |
47.根据考试成绩另行打分,并折算计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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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70分) |
(一)政务公开 (20分) |
48.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未建立的,扣10分;无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的,扣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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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建立并实施新闻发布制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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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实施信息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因信息未依法及时公开,发生一起终审败诉案件的,扣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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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20分) |
51.按照要求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办理建议、提案等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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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并及时调查处理。发现一起未及时调查处理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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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制约机制(10分) |
53.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建立轮岗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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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并组织实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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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问责纠错机制 (20分) |
55.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办和责任追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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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建立行政行为纠错问责机制。因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等,发生一起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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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75分) |
(一)舆情监测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20分) |
57.建立并落实舆情和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研判、应急预案机制。发生一起严重舆情监测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事件的,扣3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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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排查交通运输领域社会矛盾纠纷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的苗头和隐患,制定应对措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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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25分) |
59.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工作流程,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未建立行政调解机制的,扣5分;因信访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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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建立并实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制度。发生一起处置失当的,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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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0分) |
61.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未及时办理的,每发现一起,扣3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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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立案例分析研判指导与发布机制,提出规范行政行为的建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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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115分) |
(一)法制机构建设(20分) |
63.设置法制机构,配备与法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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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队伍建设(20分) |
64.建立并实施法制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机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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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分) |
65.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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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基三化”建设 (55分) |
66.督促建立基层执法站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督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站所领导培训制度、执法风纪监督制度、执法案件办理审查制度、执法人员勤务和训练制度、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执法站所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制度等。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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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社会评价(50分) |
按照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第三方评估、随机调查、行风评议等情况确定得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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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或扣分 (100分) |
(一)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或者负面宣传报道的; (三)承担交通运输部试点工作或者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完成质量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 (五)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力,问题较为突出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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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本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个别评价项目不适合部直属单位的,本项直接得分。2. 关于各项制度的建立问题,有专门制度或其他制度中有所体现的、涵盖相关内容视为已建制度。3. 本指标体系实行扣分制。各单项分值为默认分值,视评价情况予以扣分。扣分不大于考评内容各单项分值,可视情扣至本项零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