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的改革部署,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要求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规范备案流程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时应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附后)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有关内容。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筹部署做好备案工作,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实施后废止。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
(□首次备案 □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 |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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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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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省(区、市)××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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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场地址 |
××省(区、市)××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号 |
教练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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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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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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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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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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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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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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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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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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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与营业执照类型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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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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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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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能力 |
□一级 □二级 □三级 |
培训 内容 |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 从业资格培训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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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车型 |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 C4 □C5 □D □E □F □M □N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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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车辆 |
(车型数量) |
(车型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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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
□ 1.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的,无须提交纸质营业执照) □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3.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请提供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材料 □ 4. 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请提供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材料 □ 5.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请提供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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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经营者承诺: 1. 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知晓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条件要求和备案要求; 2. 已具备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条件要求,在完成备案后严格按照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3. 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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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材料齐全; □ 备案材料不齐全,请补充: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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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经营场所地址指主要办公场所地址,承办人是指备案机构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人是指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 2. 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3. 备案编号规则:由“备案机构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编号(0001)”组成; 4. 此表一式两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备案机构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