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局属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城市公用事业、建筑业、建设市场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对全县建设监理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建设、风景园林(雕塑)、建筑抗震设防(加固)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排水、供气、城市、路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12319”城市管理热线管理和服务;指导、管理城建档案和市政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招商引资。
(三)负责对全县房地产业的协调和指导,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工作的宏观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度计划的拟订和监督实施。
(四)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度计划的编制、管理和调控;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参与城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协调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调剂、拨付和统筹管理。
(六)负责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和造价咨询市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
(八)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九)负责防震加固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十一)承担推进全县城镇减排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污水处理设施和重大减排项目建设;负责城区绿化休闲广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二)承担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全县建制镇、乡镇镇规划编制和方案评审;指导全县各乡镇、村场建设,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协调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