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县财政局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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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第(八)项除外),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第(八)项除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含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及时采取挽救措施,避免了上述资料大部或全部毁损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采取挽救措施,导致上述资料大部或全部毁损,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万元(不含)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结帐;

(四)在编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对企业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对企业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对企业可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四千元(不含)以上七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七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不含)以上三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五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不含)以上十二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十二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