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2014-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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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建〔2011〕8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六-三十

 

  附件:

  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

  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洞庭湖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9]9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洞庭湖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湖南省实施洞庭湖区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的函》(国土资函[2010]301号)批复,在洞庭湖重大工程建设区域范围内,纳入总体建设任务和-度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洞庭湖项目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项目计划、设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概预(结)算审查、资金预算下达、省级配套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

  (四)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设计与预算成果初审、项目实施监管和项目初验工作。

  (五)项目所在地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管。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实行-度计划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总体方案,于每-6-份发布下一-度洞庭湖项目-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现场踏勘,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申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拟定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于每-8-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度项目实施效果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认-度实施计划,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规划经专家评审和论证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设计预算编审和下达

  第八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设计和测绘单位进行项目测绘和设计。

  设计单位应具备土地规划乙级以上资质;测量单位应具备甲级测绘资质。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项工程,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项目设计应以项目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为依据,工程布局应做到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结合。

  项目设计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乡村协调费、不可预见费等九大类。

  1.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编列。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度实施计划编制费、权属调查费、工程监理费等。

  2.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各项税金。

  3.设备费,是指购置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4.拆迁补偿费,是指纳入项目设计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而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5.竣工验收费,是指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工程施工费2%编列。包括:项目验收费、项目评价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和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6.业主管理费,是指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1.5%编列。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7.乡村协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工作经费补助和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村民误工补助,按工程施工费的0.5%编列。

  8.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准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业主管理费等四项费用之和的2%编列。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地区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汇总,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从专项资金投资评审机构库中选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其他有关具体事务工作可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技术审查意见和预算评审报告确定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预算,并编制-度实施计划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复意见,分别下达建设任务书和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工程施工费及其他费用预算下达至项目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留省本级。项目的所有费用应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行业监理甲级资质,并有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力量。

  项目工程监理招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法组织。

  项目工程招标由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依法组织。

  第十七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应加强项目实施调度,督促和稽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核实工程量和办理变更签证。同时负责对项目的设计、测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的单位实行行业备案管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及施工。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规定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组织及村民的作用。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做好项目实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施工环境。应聘请项目所在地懂技术、有威望的群众代表,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新增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当-项目预算的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及配套工程同步实施,按时完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项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关凭据,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第二十三条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和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的项目的清算剩余资金按照《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9]95号)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发生的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自验。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项目配套工程进行验收,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自验完成后,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和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初验。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初验。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初验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提出申请,由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巡查制度,实行项目管理考核。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即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审核、标底审核、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和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检查、设计和预算变更审核、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

  中介机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从专项资金投资评审机构库中选取,接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每-实行绩效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诚信考核、与项目县市工作对接等事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的考核情况报告审核后拨付中介机构工作经费。

  被委托中介机构在跟踪管理的各个阶段均应出具跟踪管理报告;项目结束后,应出具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报告应附有跟踪管理记、工作底稿、审核证据和跟踪复核资料等,报告编写应符合一般审核报告的基本规范要求,并能满足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托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常监督管理。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此前关于环洞庭湖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