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来源:县财政局   2015-05-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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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工作 指 南

岳阳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一五-四-

为切实做好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增强权力清单自查、审核、规范、调整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特制定《岳阳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一、单位范围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备注:1.机构改革到位前,仍以原单位为主体进行清理上报,公布时再进行整合,单位名单见附件1。2.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列入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但在自查上报阶段可由主管部门委托其自行清理,再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按照“谁行使、谁梳理”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对现有面向社会和公众的行政权力进行梳理。

(二)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紧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部门职能和简政放权,提出取消、保留和下放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对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依规确认行政权力。对调整规范后拟保留的行政权力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定。

(四)全面公布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经法定程序审定后,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后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要制定运行流程图,着力优化运行程序。

(六)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七)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大力推进行政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上报阶段。4-10,县政府对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部署,各部门开展自查,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表格,并对权力事项逐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4-20前,各部门将权力清单及自查报告报送县审改办(设县编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审核论证阶段。成立权力清单审核组,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行政权力逐项逐条审核;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审核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论证意见,并反馈县直各清理上报单位;权力清单的复核论证工作于5-15前完成。

(三)确认公布阶段。5-下旬,县审改办将县级权力清单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然后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岳阳县机构编制网、各有关部门网站上公开。

工作程安排表详见附件2。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县审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审改办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法规规章修订的相关工作;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政务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优化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权力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是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按时自查上报本单位权力清单。

五、权力梳理

(一)权力范围

本次梳理的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上下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不列入权力清单。

(二)权力类别

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进行划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权力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数量必须与《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保持一致。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岳县政发〔2014〕16号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进行上报。因衔接落实上级文件,个别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发生变动的,以变动后事项为准。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备注:(1)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按法律位阶的高低分别列明。(2)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同时作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情况,如上位法中一款规定的处罚情形在下位法中细化为多条或多款规定的,在确定事项梳理口径时应以上位法中的一款规定填列一项处罚事项的原则来掌握。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

梳理口径: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备注:(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列。(2)同一个法律条款中,既有行政强制的规定,又有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分别列入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3)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梳理。在现行法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考虑到一般具有前置性、辅助性、非直接强制性等特点,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权力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或无偿收取一定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备注: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其他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其他职权进行清理,并需要在其他职权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名称规范: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备注:行政给付不同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和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原则上按照一个确认事项填列一项行政确认权的口径掌握。

7.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等。

梳理口径: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

8.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为:????检查。如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梳理口径:(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原则上按照一个检查事项填列一项行政检查权的口径掌握。(2)很多行政检查行为并非独立存在,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行政检查往往是获取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手段,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环节,属于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无须单列一项检查权力。

9.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按照行政裁决的种类填写权力名称。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填报时,类别栏统一表述为“其他行政权力”,不再进行分类细化,但应按以下子类相对集中填报。

(1)-检。-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检;车辆、特定设备的-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检等。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

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审查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为或享有一定权益的事项,如外省肥料产品销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水路项目开工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不列入此类。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5)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为:????监督。

梳理口径:(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原则上按照一个监督事项填列一项行政监督权的口径掌握。(2)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总则部分通常有??部门负责??领域监督的规定,此类监督的原则性规定不作为确认一项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的依据。

(6)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权力。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对现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进行取消。各部门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说明理由,列入权力清单,并作如下处理:能归入前9类行政权力的,列入相应类别,不能归入的,列入第10类其他行政权力。

(三)权力依据

本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权力实施依据,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是总的要求,但具体情况可区别对待。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以2014-12-31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为准。2015-1-1后,有关实施依据发生调整的,将及时对权力清单中的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实施依据要列明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填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六、目录填报有关问题说明

(一)参考目录说明

参考目录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浙江省富阳市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第一目录”),即富阳市级部门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二是湖南省级部门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第二目录”),即实施依据规定湖南省级部门有权实施,但已交由市县实施、省级部门未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三是浙江省富阳市审核转报类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第三目录”),即富阳市级部门负责初审、审核,需转报上级作出终审决定的事项目录。

(二)填报要求

先在下发的三个目录的纸质版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再对应电子表格修改整合。对照下发的三个目录,填报单位要形成两套纸质版(留有最初修改记录的纸质版和对应修改整合后打印出来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汇总统计表纸质版,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汇总统计表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一套电子版(对应修改整合后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4、5、6)

1.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第一步,对照参考目录第一目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保留、取消、下放、删除等处置建议,形成上报目录的纸质版。

保留: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事项名称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发生事项合并、拆分的,需在备注中特别注明。

取消: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但实际已没有合法的实施依据。

下放:该事项已交或拟交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实施。

删除:参考目录中已列出,但实施依据不是我省地方性法规或者本部门没有该权力事项。

参考目录中没有列出,但本部门需要实施。则在参考目录后进行增加,对增加的事项,应说明理由和实施依据。

第二步,对照参考目录第二目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重复、保留、取消、下放、删除等处置建议,形成上报目录的纸质版。

重复: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且第一目录中已列出。

保留: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且第一目录中没有列出。事项名称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发生事项合并、拆分的,需在备注中特别注明。

取消: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但实际已没有合法的实施依据。

下放:该事项已交或拟交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实施。

删除:参考目录中已列出,但本部门没有该权力事项。

第三步,对应第一、二步形成的事项目录的纸质版,将第一目录和第二目录整合成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电子版。

2.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对照参考目录第三目录,填报本部门事项,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单位意见”栏中分别填写保留、取消、下放、删除等处置建议。

保留: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事项名称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发生事项合并、拆分的,需在备注中特别注明。

取消:该事项本部门在实施,但实际已没有合法的实施依据。

下放:该事项已交或拟交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实施。

删除:参考目录已列出,但实施依据不是我省地方性法规或者本部门没有该权力事项。

参考目录中没有列出,但本部门需要实施。则在参考目录后进行增加,对增加的事项,应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

备注: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行使的权力,列入承办单位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2.在填报过程中,对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在备注中说明。

七、审核流程及要点

(一)审核流程

第一步:审核实施依据;第二步:审核类别和事项名称;第三步:审核实施主体;第四步:审核单位意见;第五步:审核数量和格式。

(二)审核要点

1.审核实施依据的要点

(1)实施依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实施依据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的事项,不得列入上报的行政权力清单。

备注: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如《……条例》)、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湖南省实施<……法>办法》)、国务院部委规章(国务院部委令)、省政府规章(省政府令)、“三定”规定。

(2)实施依据是否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具体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若实施依据只是对权力事项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只是对部门职责的概括性描述,一般不能独立作为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必须还有其他具体规定的实施依据。

(3)实施依据规定的行政权力的对象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行为是否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4)实施依据的名称、文号,条文内容及顺序号是否准确。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设立的行政权力事项,若参考目录中没有,但我县的权力清单中列为增加的,理由是否充分。

2.审核类别的要点

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属于10类权力的范畴,归类是否准确。

3.审核事项名称的要点

(1)事项名称是否与实施依据的具体规定和所填类别相一致。

(2)事项名称的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语法习惯、是否相对简洁明了。

(3)对单位上报的由多个事项合并为一项的权力事项,原则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核确认的事项,若事项名称可简单概括后统一表述的,可以合并为一项;对于出自实施依据同一条但不同款的多个同类事项,若事项名称可简单概括后统一表述的,可以合并为一项。

4.审核实施主体的要点

(1)实施主体是否符合实施依据的具体授权,行政权力是否确为所列实施主体实施。

(2)实施主体是否与我县的“三定”规定、机构设置、规范名称相一致。

5.审核单位意见的要点

(1)是否逐项填写了单位意见。

(2)单位意见是否符合实施依据的规定,理由是否充分。

(3)单位意见是否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6.审核数量和格式的要点

(1)行政权力总量是否少于参考目录中的数量。

(2)行政权力数量是否少于参考目录中的数量。

(3)部门上报的表格是否齐全,格式和电子文档是否符合规定。

附件:1.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单位名单

2.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程安排表

3.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4.部门行政权力汇总统计表

5.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6.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汇总统计表

7.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审核组机构设置表

附件1

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单位名单(44家)

县政府办(含民宗局、侨务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委、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人防办、县物价局

县移民局、县档案局、县经管局、县房产局、县体育局、县畜牧局、县渔政局、县农机局、县能源局、县招商局

附件2

县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程

安 排 表

工作阶段 时间安排 主要任务
工作筹备阶段 4-10前 前期资料准备,组建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审核组
自查上报阶段 4-13—4-20 县直各单位进行自查,县直各单位上报部门权力清单,审核组收集汇总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表格及电子文档
审核论证阶段 4-23—5-25 审核汇总权力清单,审核组与单位沟通反馈,整理权力清单初稿,并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反馈确认。
确认公布阶段 5-26—6-10 将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草案)及说明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草案),将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向社会公示,县政府按程序发文公布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

附件3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期:

附件4

部门行政权力汇总统计表

序号 类别 保留 取消 下放 删除 增加 合计 备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权力              
合计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期:

附件5

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期:

附件6

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汇总统计表

保留 取消 下放 删除 增加 合计 备注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期:

附件7

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审核组机构设置表

组名

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对口审核单位

办公

地点

办公

电话

备 注

综合组 陈 玲 费细海 负责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文字综合、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     7627212 综合室负责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
审核一组 谢雨星 叶昌德 对审核的单位负责,负责指导本组审核单位权力清单的自查清理工作;收集并逐项审核本组审核单位上报的权力清单;加强与本组审核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反馈确认工作;汇总本组审核单位的权力清单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等。 县发改局、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县公安局、司法局(10家)   13874050618 各组联络员在完成组长交办任务之外,主要负责本审核组与综合组及其他审核组的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做好本审核组内部会议会务工作;汇总上报本审核组部门权力清单,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等。
审核二组 江新德 钟礼霞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11家)   13974046965
审核三组 陈玲 费细海 县物价局、县人防办、县移民局、县档案局、县经管局、、县体育局、县畜牧局、县渔政局、县农机局、县能源局、县招商局、县粮食局(12家)   13974018303
审核四组 付海滨 熊仲勋 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计生委、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11家)   1527302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