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名称 | “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政策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周期 | 公开公示情况 | 政策解答 电话 | 备注 | |
已公开 | 不宜公开 | ||||||||||||
1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0850元-116270元/年。 | 月 | √ | 拥军优抚股
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2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军残护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30%、40%、50%。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3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29280元、31410元、36910元/年。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4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两红”人员生活补助 | “两红”人员生活补助 | 两红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36370元、80620元/年。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5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1970元、2000元、2070元/月。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6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50元/月。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7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645元/月。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8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54元×服役年限/月。 | 月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9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优抚丧葬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6个月或12个月。 | 不定期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10 |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军残食补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43号) | 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乡残疾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放伙食补助。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人。 | 15元/天。 | 不定期 | √ | 拥军优抚股0730-7648818 | 政策可以公开,发放明细只对补贴对象公开 | |
11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贷款贴息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48号) | 扶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发展生产。 | 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帮扶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发文认定。 3.上述对象已享受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扶持。 | 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和人均5万元可贴息贷款的标准计算贴息额度。3.贴息率为7%,实际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4.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同一对象不得连续两年享受贴息。 | 不定期 | √ | |||
12 | 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元/年。 | 不定期 | √ | 维权股 0730-7668061 | ||
13 | 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三)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 不定期 | √ | 教就股 0730-7668121 | ||
14 | 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扶残助学 |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 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 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不定期 | √ | 教就股 0730-7668121 | ||
15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残疾评定补贴。 |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低保户和扶贫户评残,先到残联服务大厅领取评定表,经盖章确认,人民医院凭减免90元的鉴定费,年底由财政局拨付给人民医院。 | 不定期 | √ | 办证服务大厅 0730-7629793 | ||
16 | 应急局 | 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救灾资金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企〔2020〕52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不定期 | √ | 防减救灾物质保障股0730-7627080 |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二十五条 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除应急救助补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外,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 |
17 |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18〕1号)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可适当增加补助的天数。 | 不定期 | √ | 计生协会 0730-7641589 | ||
18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财政筹资对象)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保健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2.《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 | 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区)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区)户籍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区)户籍居民。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3、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4、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 按年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 √ | 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 0730-7663796 | ||
19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奖扶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出生,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按年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 √ | 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 0730-7663796 | ||
20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独奖励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 每人每月80元。 | 按年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 √ | 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 0730-7663796 | ||
21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低保金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按月 | √ | 0730-766226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22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低保金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按月 | √ | 0730-7662260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23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市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24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0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25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26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0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27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城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8 | ||
28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农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0 | ||
29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0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1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按月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2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按月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3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城市特困照料护理费 | 城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按月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4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按月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5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城市特困丧葬费 | 城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不定期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6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农村特困丧葬费 | 农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不定期 | √ | 0730-766225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7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户;4、困难残疾人;5、低保边缘群体;6、监测对象;7、孤儿。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8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8 | 湖南省民政厅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 | 1.《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 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一年600元。 | 半年一次 | √ | 社会救助股 0730-3052622 | 2021年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象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信息不可进行公示;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公示。 | |
39 | 民政局 | 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村级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岗补贴 | 《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号) | 发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 | 儿童主任。 | 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 不定期 | √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0730-3052878 | ||
40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补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 75元/人·月。 | 一月一次 | √ | 社会事务股 0730-3052577 | ||
41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活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低保人员、 低收入或其它困难人员。 | 75元/人·月。 | 一月一次 | √ | 社会事务股 0730-3052577 | ||
42 | 民政局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养老服补 | 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 | 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 50元/人/月,一年600元。 | 不定期 | √ | 养老服务股 0730-3052533 | ||
43 | 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不定期 | √ | 养老服务股 0730-3052533 | ||
44 | 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年 | √ | 养老服务股 0730-3052533 | ||
45 | 民政局救助中心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群一补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 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湘民发〔2022〕35号) | 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标准不固定(2022年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每人200元标准)。 | 不定期 | √ | 0730-7662268 | ||
46 | 乡镇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工资 | 1.《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2.《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0〕4号) | 对村干部发放的报酬。 | 现任的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按月发放 | √ | 由于受财力影响,各地发放标准不一,为避免引起攀比,建议仅公开政策文件,不公开具体发放明细。 | ||
47 | 乡镇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离村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对正常离任村干部进行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由县一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由于受财力影响,各地发放标准不一,为避免引起攀比,建议仅公开政策文件,不公开具体发放明细。 | ||
48 | 乡镇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干养老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5号) | 对现任的村主干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 村主干。 | 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 按年发放 | √ | 由于受财力影响,各地发放标准不一,为避免引起攀比,建议仅公开政策文件,不公开具体发放明细。 | ||
49 | 乡镇 | 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 公共服务岗位补助 | 服岗补助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服岗补助。 | 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 | 暂未明确。 | 不定期 | √ | |||
50 | 人社局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助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交通补助。 | 在县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 | 省外300元每人,省内市外200元每人,市内县外100元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 | 不定期 | √ | 农村股 0730-7607909 | ||
51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就学补助 | 就学补助 | 1.《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 | 按学期发放 | √ | 局办公室 0730-7631098 | ||
52 | 人社局 | 公益岗位补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岗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7号) | 公岗补贴。 | 年龄在16-60岁之间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非一、二类低保对象,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50%,按月支付。 | 不定期 | √ | 农村股 0730-7607909 | 此补贴发放到单位,非发放到户。 | |
53 | 交通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出租油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油价补贴。 | 出租车司机。 | 2021年度4733元一台。 | 1年 | √ | 交通运输管理所 0730-7620139 | ||
54 | 交通局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道路油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油价补贴。 |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2021年度648元一个座位。 | 1年 | √ | 交通运输管理所 0730-7620139 | ||
55 | 交通局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水路油补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油价补贴。 | 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 2021年度250元一个座位。 | 1年 | √ | 港航所 0730-7622800 | ||
56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耕地保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 | 不定期 | √ | 种植业股 0730-7642903 | ||
57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 | 耕地保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 | 不定期 | √ | 种植业股 0730-7642903 | ||
58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外)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外) | 耕地外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 不定期 | √ | 种植业股 0730-7642903 | ||
59 | 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成本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2〕36号) | 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支持粮食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 实际种粮农民,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 | 补贴依据为水稻和玉米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各市县区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标准县域内应统一。 | 不定期 | √ | 种植业股 0730-7642903 | ||
60 | 农机局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54号) | 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据市场上销售价结合我省实际以一定比例确定。 | 不定期 | √ | 产业发展股 0730-7620728 | ||
61 | 畜牧局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 |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农户。 | 由县级具体制定。 | 不定期 | √ | 畜牧股 0730-7639323 | ||
62 | 畜牧局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 | 扑杀补贴 | 1.《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 2.《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偿。 |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 | 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马12000元/匹,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半年 | √ | |||
63 | 畜牧局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先打后补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农发〔2022〕85号) | 直接补贴自主采购疫苗的规模养殖场户,提高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和强制免疫保护水平。 | 符合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 2022年以肥猪1.2 元/头、肉禽0.1 元/只、肉牛3元/头、肉羊1.5元/只标准执行,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不定期 | √ | 疫病控制中心 0730-7642409 | ||
64 | 畜牧局 |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生猪无害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 | 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者。 | 指导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7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80元。无害化收集处理系统不能覆盖,经批准进行分散处理的病死猪,体长50厘米以下,每头补助30元;体长50厘米以上,每头补助40元。 | 不定期 | √ | 卫监所 0730-7642409 | ||
65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轮作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2〕9号) | 用于参与耕地轮作农户的现金补助。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不定期 | √ | 种植业股 0730-7642903 | ||
66 | 农业农村局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复合种植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2〕9号) | 用于参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农户的现金补助。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不定期 | √ | 种植业股 0730-7642903 | ||
67 | 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森生效益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全面签订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通知》(湘林场函〔2022〕9号) | 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 林权权利人。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年 | √ | 公益林管理站 0730-7668729 | ||
68 | 林业局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林造〔2022〕1号) | 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 经验收合格的造林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年 | √ | 营林股 0730-7668640 | ||
69 | 林业局 | 森林抚育补助 | 森林抚育补助 | 森林抚育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提前批中央财政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林造〔2022〕1号) | 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 经验收合格的森林抚育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年 | √ | 营林股 0730-7668640 | ||
70 | 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新退耕林 | 1.《退耕还林条例》 2.《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 | 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 | 退耕还林农户。 | 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 年 | √ | 营林股 0730-7668640 | ||
71 | 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天林管护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2.《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全面签订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通知》(湘林场函〔2022〕9号) | 用于停伐后的天然林权利人落实管护责任后的经济补偿。 | 林权权利人。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标准。 | 年 | √ | 公益林管理站 0730-7668729 | ||
72 | 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护林管护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 | 用于原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人/年。 | 不定期 | √ | 办公室 0730-7668633 | ||
73 | 移民局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年 | √ | 移民后扶股 0730-7663206 | ||
74 | 移民局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 年 | √ | 移民后扶股 0730-7663206 | ||
75 | 移民局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培训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8〕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自费完成相关技能培训,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水库移民。 | 三年内仅限一次:1.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日常鉴定的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1-5级分别补贴6500元、50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特种作业操作证2000元。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客运、货运)3000元。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证书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 不定期 | √ | 移民后扶股 0730-7663206 | ||
76 | 移民局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移民个补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不定期 | √ | 移民后扶股 0730-7663206 | ||
77 | 移民局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移民避险解困建(购)房补助费 | 避险解困 | 1.《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 2.《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20〕2号) | 对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避险搬迁建(购)房进行扶助。 | 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大中型水库移民。 | 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家庭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 年 | √ | 0730-7663206 | ||
78 | 移民局 | 移民产业奖补 | 移民产业奖补 | 移民产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移民产业扶持的指导意见》(湘水发〔2021〕15号) | 移民产业开发补助。 | 进行产业开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不定期 | √ | 0730-7663206 | ||
79 | 移民局 | 移民高中助学 | 移民高中助学 | 移高助学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高中助学。 | 考上全日制普通高中的移民独生子女户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 | 视困难程度在高中三年的学习阶段予以适当扶助,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 年 | √ | 项目股 0730-7663218 | ||
80 | 移民局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计生困难家庭助学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计生困难家庭助学 | 移大助学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大学助学。 | 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困难家庭。 | 本科2600,985、211大学3000元。 | 一次性 | √ | 项目股 0730-7663218 | ||
81 | 移民局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计生特困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关爱移民计生特困家庭。 | 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移民家庭。 | 每年每户扶助1000元。 | 一次性 | √ | 项目股 0730-7663218 | ||
82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大病救助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奖励及扶助工作的通知》(湘移后扶〔2018〕6号) | 移民计生家庭大病救助。 | 大病特殊贫困移民中的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 | 每户不超过4000元。 | 一次性 | √ | 项目股 0730-7663218 | ||
83 | 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补助 | 危房改造 | 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用于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给予支持。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户农房抗震改造。 | 2022年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易返贫致贫户:住房新建的每户补助1.5万元;住房修缮加固的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新建的每户补助3.2万元;住房修缮加固的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搭建的补助2万元。3.农村低保户:住房新建的每户补助1.3万元;住房修缮加固的每户最高不超过0.8万元。4.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住房新建的每户补助0.8万元;住房修缮加固的最高不超过0.5万元。5.农村低保边缘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0.8万元;修缮加固补助0.5万元。6.其他脱贫户:新建房屋补助0.8万元;修缮加固补助0.5万元。以上补助标准必须严格按照面积要求、修缮加固的必须修缮到位以后才能享受。 | 不定期 | √ | 县危改办 0730-7636635 | ||
84 | 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人员。 | 低保户,1人1400元/年,2人1600元/年,3人及3人以上1800元/年;低收入家庭,1人1200元/年,2人1400元/年,3人及3人以上1600元/年。 | 按月或按季 | √ | 住房保障中心管理股 0730-7662018 | ||
85 | 文化局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发〔2012〕 47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3.《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20〕33号)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放映年限提高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其中,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 月 | √ | 局办公室 0730-762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