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
来源:县供销社   2017-02-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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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发[2016]3号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现就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湖南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主动对接政府购买服务,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

(四)主要目标。逐步完善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加快建设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联合社机关。通过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到2020-,全省重点构建起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四大服务体系,做大做强农资、农副产品、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健康养老、职业教育、合作金融等产业。全省基本建成群众性、合作制、规范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县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统称县级社)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普遍建立起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以下统称基层社)实现乡镇全覆盖,乡镇普遍建立起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社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

二、积极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五)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省供销合作社、省农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政研室。排在第一位的为责任分工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下同)

(六)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纳入全省农产品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委政研室、省供销合作总社)

(七)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以及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农委)

(八)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和产业发展资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省政府金融工作办、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三、大力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九)全面推进县级社规范化建设。新形势、新常态下,必须高度重视县级社建设,进一步明确县级社的职能定位。县级社主要组织和引领县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综合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市场运营,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网络网点建设;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等。进一步健全县级社组织架构。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健全好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体系,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进一步强化县级社分类指导。基础较好、实力较强的县级社,要加快创新发展,积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不断做强做大,加快建设成全国“百强”县社。基础一般、实力较弱的县级社,要强化领导班子,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尽快建成规范化县级社。要高度重视对县级社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县级社能力建设。(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着力加强基层社改造升级。基层社要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打造新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承接涉农资源开展为农服务。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升级。对资产保存较完善,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加快建立以农民为主题的综合性合作社,努力建设成为全省的标杆社;对近-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新建的基层社,要通过改造升级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逐步向标杆社靠拢;对没有保留基层社的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快恢复新建基层社。创新基层社建设方式。已经改制但仍保留了部分资产的基层社,由县级社牵头利用留存资产入股,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共同组建新的基层社;改制后没有保留任何资产的基层社,采取县级社投资,通过联合合作组建新的基层社。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要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把基层社打造成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的综合性合作社。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农委、省财政厅)

(十一)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尽快完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支持力度。(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农委、省财政厅)

(十二)加快普及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优势和服务平台优势,与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组织优势互补互利,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结合”和党务、村务、商务“三务合一”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新格局,推动各项惠农政策落地,切实解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农委、省委组织部)

(十三)大力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加快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和县、乡、村上下贯通的惠农综合服务体系。县市区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依托现有农资体系,联合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构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以开发建设乡镇农贸市场、县级农产品批发中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流通体系,通过升级改造原有仓储、冷链物流、网络网点,构建县、乡、村完整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以县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在先行试点、严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以资金互助为基础、以农信担保为支撑、以合作保险为补充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乡镇建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重点通过联合合作,承接惠农政策和服务资源,打造集生产服务、流通服务、金融服务、便民服务、公益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惠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出台支持惠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具体政策。村(社区)建立惠农综合服务社,组织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融生产、消费、信用于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将惠农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工作办)

(十四)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扶持。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要重点向基层社倾斜,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入社参选。(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十五)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省供销合作总社要发挥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项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省系统改革发展。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抓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建设,完善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基层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联合社层级之间的联合合作,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省供销合作总社、省财政厅)

(十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创新企业经营服务模式,围绕产业发展推进社有企业跨层级整合和跨区域联合,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全省重点推进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依托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骨干企事业单位,整合系统农资供应、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综合服务资源,推进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整合系统流通渠道,延伸用消费品供应链条,推进现代流通服务产业发展;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整合系统涉农电商平台,推进电商服务产业发展;依托系统健康养老资源延伸服务网络,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依托系统教育培训资源,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要把社有企业作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做强做大。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委政研室)

(十七)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省供销合作总社)

(十八)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和公益性服务任务。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着力加强县级联合社建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省供销合作总社、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领导责任。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把供销合作社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工程的重要项目。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建立督导机制,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进行考评。要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市州改革方案要报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综合改革的要求和合作经济组织特点选好配强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领导班子配备做到知识结构优化、-龄结构合理,要把熟悉“三农”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要大力宣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取得的成效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一)加大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二)优化政策环境。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发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大型农产品收集市场、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和零售终端。发改、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棉花、防汛物资等国家、省级储备任务和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新农村示范基地和扶贫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参与百城千镇县乡流通再造、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拓展“互联网”业务和农村新能源经营业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加大对供销合作社重点涉农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本运营,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的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旧经营场所、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和职工保障性住房。涉及原因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属经营性用地,原则上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但不在改变土地原用途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税务、工商部门在基层社资产重组合并、出售、置换和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省委政研室、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三)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化市场思维、开放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激发内在活力。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早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