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本报告由岳阳县政府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六个方面。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1、概述
2021年,我社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建设,确定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以网上公开、发放工作服务指南和公开栏公开为主要形式,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全年共主动公开供销社信息近10余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社在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共主动公开信息9条。
(二)信息公开形式
互联网:通过“岳阳县政府门户网”公开发布。
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21年,我社未接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件。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21年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了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收入、支出、三公经费”等信息。
5、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21年,我社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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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4 |
4 |
4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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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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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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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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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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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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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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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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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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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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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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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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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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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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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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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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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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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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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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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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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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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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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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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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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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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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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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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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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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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今年来,我社在政务公开工作上有较大的进步,规定动作基本到位,但是在办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不够,各股室配合及时发布信息的力度还有待加强;政务公开内容的实用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关注点较高有关“三农服务”方面的政策宣传形式有待进一步细化。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主动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化改革、创新方法、夯实基础、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社务公开工作效率和水平,为纵深推进供销改革、服务“三农”作出新贡献。
改进情况:2022年县供销社将加强信息公开意识,努力提高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取供销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