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
许可对象:
拟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上述许可对象中除临时机构以外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申请材料包括开户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详见“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予以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
属于临时机构的存款人,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申请资料,予以核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许可数量:
一、基本存款账户:同一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
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其提供的同一套证明文件只能用于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同一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除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外,还需出具如下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以上申请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或出具的免税证明。
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2、用于核算本单位银行卡备用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3、用于核算本单位党、团、工会等组织机构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以上第2、3类情况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许可期限:
5个工作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申请
存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载事项填制开户申请书,连同开户证明文件一同提交给开户银行。
二、开户银行受理
开户银行对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三、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开户银行提交的存款人开户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备案类账户,包括单位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后,则实际完成了备案工作,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人以下简称“报送人”不受理;
2、属于核准类账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报送人,由其转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3、属于核准类账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依前款规定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能当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期的书面通知。
(三)、时限:即时
四、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会计部门指派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开户申请资料交接单,与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员办理开户申请资料的交接。
(三)、时限:1个工作
B、录入
(一)、岗位责任人: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员一级或二级操作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根据开户申请资料记载事项逐条录入开户信息,打印开户许可证,交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如果在录入过程中系统出现不允许开户的信息提示系统具有对部分涉嫌违规开户情况进行自动审查的功能,如“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营业执照号码已被使用”等,应停止录入,将详细原因告知系统高级业务主管。
(三)、时限:1个工作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已通过系统自动审查的,对录入员移交的开户申请资料中的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2、未通过系统自动审查,但系统允许在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进一步操作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授权录入员继续操作,若授权继续操作,则在录入员完成操作后进行复审。
(三)、时限:1个工作
五、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对申办事项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同意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上加盖本行账户管理专用章,将申请书回单联与开户许可证一同交由报送人转交开户申请人。
2、对于下列情况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录入过程中系统出现不允许开户的信息提示,且不能通过高级业务主管授权进一步操作的。
2录入过程中系统出现信息提示需要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处理的,高级业务主管决定不授权从而终止继续操作的。
3未能通过高级业务主管复审的。
(三)、时限:2个工作
六、公示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人民银行颁发的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举报电话:0730—762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