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受理部门和监督投诉电话,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程序;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和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六)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集中采购制度办法、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七)政务公开办事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八)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第四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生成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业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主动发布的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129号文印发)执行。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档案室;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保密、法律审核。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2),由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向其提供该政务事项或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公开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对申请查询业务系统数据的,由业务部门按照总行业务系统数据查询的相关规定查询答复。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办公室印章。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3),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15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县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5-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