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整治渔业捕捞秩序切实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通告
来源:县渔政局   2014-03-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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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00002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渔业捕捞秩序切实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

通 告

岳县政通〔2014〕1号

为全面整治渔业捕捞秩序,规范渔业捕捞行为,切实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3〕7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东洞庭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渔政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对进入东洞庭湖的外省籍渔民,县渔政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湘牧渔发〔2013〕79号文件规定不予签证。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禁止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或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拖网囊网不得小于9厘米。禁止使用迷魂阵、滚钩、矮围(含泥围子)、网围、底拖网等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或渔具非法捕捞。禁止高水期进入芦苇生产基地损伤芦苇从事渔业捕捞。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螺蛳和其它水生动物。禁止使用鸬鹚捕鱼。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如有违反行为发生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渔具;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在东洞庭湖水域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禁止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含泥围子)从事种植养殖活动。血防矮围应当蓄水灭螺,不得放水捕鱼,不得加高加宽。如有违反行为发生的,由县水务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

四、对白鳍豚、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违反,依法予以严惩。

五、在东洞庭湖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事先同县渔政监督管理局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赔偿。

六、县渔政监督管理局应当切实加强渔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违法案件;县水务局应当依法查处各类非法修筑矮围(含泥围子)妨碍行洪的违法案件;县公安局应当及时出警,严肃查处各类涉渔涉湖治安及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各种“渔匪、湖霸”和黑恶势力;县东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苇业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城关镇、鹿角镇、麻塘镇、中洲乡等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切实维护好东洞庭湖包括渔业生产在内的各项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七、对拒绝、阻碍渔政、水务、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5-。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3-4